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1:43医学会收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或争议两边一起托付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后,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且,受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28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所需的资料。
医疗事故争议的两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
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判定请求的;
(2)医疗事故争议触及多个医疗机构,其间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现已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现已人民法院调停达成协议或判定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托付的在外);
(5)不合法行医形成患者身体健康危害的;
(6)卫生部规则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