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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纠纷上诉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3:28
尽管我国法令制止农村土地对村团体今后的人进行转让,但团体土地是能够与本村的乡民进行交换的,交换的时分两边一般会签定一份协议,防止今后呈现胶葛。假如呈现胶葛诉讼到法院就需求辩论状,那么土地交换胶葛上诉辩论状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民 事 答 辩 状
辩论人: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西西后村。
因原告张xx诉辩论人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胶葛一案,辩论人现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人,其无权对辩论人承揽播种的土地建议权力,依法应判定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根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揽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二条 “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之规定,只要土地承揽合同和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才干证明对土地享有承揽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揽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其供给的承揽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令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揽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根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人,其要求辩论人返还没有根据支撑。
原告诉称“代为播种”不事实,并以此要求返还犁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增敏198 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增敏承揽播种,1991年经西西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赞同,张增敏作为土地的承揽播种人和辩论人协商一致,辩论人和张增敏达到交换承揽地的协议,即“张增敏将其在西西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辩论人播种,辩论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犁地转让给张增敏播种”,后张增敏将学东地转让给辩论人播种,辩论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增敏播种,至今已19年,明显原告诉状称“代为播种”不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辩论人和张增敏间系土地交换法令联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令联系,争议犁地乃是张增敏和辩论人缔结交换协议后交给辩论人播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辩论人播种,且张增敏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通自己分得并播种的土地是契合法令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处置,理应遭到法令的维护,故原告向辩论人建议权力没有事实根据。
辩论人系诉争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人。
1991年张增敏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辩论人播种后,村委会也赞同张增敏和辩论人的交换,便将此犁地转到辩论人老公的名下,尔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辩论人的老公的名义担负,即辩论人和村委会直接发作权力责任联系,辩论人的责任是担任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责任是让辩论人承揽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施粮食直接补助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助直接给付辩论人,上述事实有西西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交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增敏将诉争土地转让给辩论人,那么不管从事实上仍是从法令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作权力责任联系的人是辩论人的老公,而非原告和张增敏,故事实上辩论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揽人、播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辩论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定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辩论人播种土地系合法播种,原告没有根据证明其丢失和丢失与辩论人合法播种土地的联系,故其要求辩论人赔偿丢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定驳回。
依法应判定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助发放给辩论人契合法令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令上的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辩论人现在播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期望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辩论定见,请采用。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 李xx
李xx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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