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补发离婚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6:55事例
2007年11月8日,第三人谭某持离婚恳求书复印件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恳求补发离婚证。该恳求书系第三人到攸县民政局复印,不是原件。被告醴陵市民政局未进行核实、查验,仅根据第三人谭小飞的恳求,即为其颁发了株醴补离字010700016号离婚证。原告胡某以在与第三人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离婚证为由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吊销被告为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并要求被告补偿由此形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醴陵市民政局虽具有补办婚姻挂号的法定责任,但第三人谭某仅向被告供给了在攸县皇图岭镇民政办复印而来的离婚挂号恳求书,被告未主意向原处理挂号机关发函,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亦未核对婚姻当事人离婚恳求书的真实性,就直接为第三人处理补领手续,系程序不合法。原告要求吊销被告向第三人补发的离婚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撑,但其要求被告补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因而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