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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2:54

未依法交纳社保劳作裁定
案情介绍:1996年6月刘**经人介绍进入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一向从事运煤拉渣的作业,至2009年11月4日已在其作业13年5个月。因为用人单位回绝同刘**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依法给刘**交纳社会保险,经刘**提出辞去职务恳求,2009年11月10日与11日由其班组主管、部门司理及人力资源部司理别离签字赞同离店,并奉告从下月开端停发他的薪酬。
2009年11月20日刘**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令援助中心恳求法令援助,取得同意。西宁市城西区法令援助中心指使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令服务所的法令作业者李**供给法令援助,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恳求用人单位承当双倍薪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合计23223元。
用人单位在接到刘**的申述书后,与刘**及其代理人洽谈,当理解依照法令规则:因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保险、不签定劳作合同等违法行为导致劳作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双倍薪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方自动要求调停,两边终究就补偿14700元达到共同。刘**林拿到补偿后向西宁市城西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撤回了裁定恳求。
案情剖析:
一、用人单位未签定劳作合同,应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
因用人单位未与刘**签定劳作合同,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二、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必要交纳社保金,《劳作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一向未给刘**交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则,“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则, “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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