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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水利局诉南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9:42
 [案情]
    原告南漳县水利局
    被告南漳县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南漳县环保局到南漳县水利局对其日子污水进行取样抽检,经检测发现其排放的污水中,两项目标即COD和BOOD5超支排放,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了检测陈述,但该陈述未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南漳县环保局向南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送达了南环申字(2000C081)号《污染物排放申报挂号》办理通知书,要求南漳县水利局在三日内向南漳县环保局申报排污状况,二000年六月十八日,南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向南漳县环保局填写了排污状况申报表。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南漳县环保局根据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监测陈述数据和南漳县水利局填写的排污状况申报表,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南环费字(2012000C060)号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和(2000C68)征收排污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南漳县水利局在二十日内期限交纳2000年元月至六月日子污水超支排污费3238.68元。南漳县水利局逾期未交纳。南漳县环保局遂于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向南漳县水利局邮递送达了南环限字(2000C050)号期限缴费通知书,二000年九月七日,南漳县环保局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南环罚告(2000G122)号行政处分奉告书,同年九月十八日,南漳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办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则,对南漳县水利局作出南环罚字(2000G115)号行政处分决议:1、处分款1500元;2、追缴二000年元至六月日子污水超支排污费3238.68元。并于同年九月二十日向南漳县水利局送达了处分决议书。南漳县水利局不服于二000年九月二十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恳求复议,南漳县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复议决议。南漳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漳县水利局诉称:1、行政处分决议适用法令法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则的交纳排污费的目标是“企业事业单位”,不包含国家机关。为了将我局归入交纳排污费的目标,南漳县环保局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法令》中规则的交纳排污费的目标是“全部单位”,对我局进行行政处分。而《湖北省环境保护法令》所规则的“全部单位”显着与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所规则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冲突,扩展了征收排污费的目标规模;2、行政处分的首要根据不足,南漳县环保局对我局进行行政处分的首要根据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局排污的《环境检测陈述》,用于证明我局超支排污的现实。二是我局排污量的根据,用于证明我局排污数量多少,从而核算应当交纳多少排污费。在检测方面,南漳县环保局是适用的一九九九年头对我局进行的《环境检测陈述》,一九九九年头的检测陈述能否适用于二000年?南漳县环保局未能供给法令根据。在排污量方面,依照规则,运用自来水的,应按自来水的交费来核算排污量。南漳县环保局仅仅简略地以我局申报的排污量作为根据,从而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违反了据实征收准则。恳求吊销行政处分决议。
    南漳县环保局辩称:1、南漳县水利局以《湖北省环境保护法令》规则的排污目标为“全部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则的“企业事业单位”比较,扩展了征收排污费目标为由,而片面地以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法令》所规则的“全部单位”与法令相冲突的理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则程序的,一起也是不符合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担任的要求;2、我局以南漳县水利局的排污申报作为征收排污水量根据是正确的。法令法规规则排污费按申报核定征收的准则征收,说明晰征收排污费所根据的排污量是排污单位申报后,我局核定认可的排污量;3、我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00G115号)行政处分决议适用法令正确,确定现实清楚。恳求保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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