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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有什么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1:52
1.依檀卷检查。在西方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从行政檀卷下手,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檀卷现已记载的依据来支撑;法院在检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时,不接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查询搜集或许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依据。 这一规矩被称为“行政檀卷扫除规矩”。从《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若干解说》第26条的规矩来看,我国也吸取了“檀卷扫除规矩”的合理内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供给的依据的检查,首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同时提出的现实资料的检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现已搜集到的依据进行检查。
2.在庭审过程中检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矩,标明人民法院对依据的检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说》第31条第1款规矩“未经法庭质证的依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进一步阐明人民法院对依据的检查应建立在质证的根底之上。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依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质证不仅是有关诉讼主体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力,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经过当事人两边对依据的彼此质疑而进行依据遴选,到达“沙里淘金,去伪存真”的意图,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止法官在依据取舍问题上的任意。因而,当事人两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依据检查的根底,也是进一步确定依据效能的必要条件。
3.全面、客观地检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检查核实依据。”这一规矩彻底适用于行政诉讼。首要,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两边供给的一切依据悉数归入检查规模,不因其品种和来历而另眼相看。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彻底客观的立场上对依据进行检查,防止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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