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0:53
卖淫是一种打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会感染性病,损坏别人的家庭。安排别人卖淫的人更是罪孽深重,安排卖淫的刑事判定书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搜集了一个相关的事例供您参阅,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忙。
安排卖淫罪判定书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山亭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沂南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高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3月22日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桓台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泗水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因触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王清华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在菏泽开发区紫源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明知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安排多名失足妇女在此卖淫,仍采纳帮忙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嫖资结算等行为予以帮忙。2013年6月6日晚,公安民警当场抄获被安排的失足妇女7名,其当晚共向嫖客发作卖淫行为9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交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关于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相关卖淫记载、考勤表,发、破案发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为别人安排卖淫供给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资金结算等帮忙行为,帮忙别人安排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忙安排卖淫罪,且系共同违法,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撑。非法所得持续予以追缴。七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鉴于七被告人活跃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情绪好,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七被告人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情绪、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七、被告人田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八、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持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仵新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某
上面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判定书比如,期望您看了以上的比如今后可以对您有所帮忙,知道刑事判定书应该怎样写。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安排卖淫罪判定书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山亭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沂南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高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3月22日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桓台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人,住泗水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因触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王清华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在菏泽开发区紫源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明知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安排多名失足妇女在此卖淫,仍采纳帮忙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嫖资结算等行为予以帮忙。2013年6月6日晚,公安民警当场抄获被安排的失足妇女7名,其当晚共向嫖客发作卖淫行为9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交纳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关于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相关卖淫记载、考勤表,发、破案发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张某、田某为别人安排卖淫供给介绍卖淫项目、价位、进行资金结算等帮忙行为,帮忙别人安排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忙安排卖淫罪,且系共同违法,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撑。非法所得持续予以追缴。七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鉴于七被告人活跃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情绪好,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七被告人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情绪、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七、被告人田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己交纳。)
八、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持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仵新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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