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7:10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以下简称《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定见,供参照履行。
一、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就危害补偿胶葛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外,还应当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则。2005年1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还应当适用《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则。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包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路途交通事端)引起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予以检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
三、交通事端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提起危害补偿之诉的,被告应依据以下景象确认:
1、交通事端受害人仅申述稳妥公司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子的被告参与诉讼。
2、交通事端受害人仅申述机动车方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方现已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的,应当依据机动车方的请求或许自动追加稳妥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可是稳妥公司现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在外。
四、上述稳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子,案由应确认为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
五、《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的补偿职责,是指不管交通事端当事人是否有差错,稳妥公司都应予以补偿。
六、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专门性规则实施前,关于机动车方已依据机动车挂号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则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也应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由稳妥公司直接承当对交通事端受害人的补偿职责。
七、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一致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规则的补偿规模和规范确认对交通事端受害人的补偿数额。
八、稳妥公司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所应承当的补偿职责,可区别下列景象处理:
1、关于2004年5月1日之后签定或2004年5月1日之前签定、之后现已洽谈改变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对稳妥公司应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确认其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所承当的补偿职责。
2、关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签定、之后又未洽谈改变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对稳妥公司可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确认其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对该补偿数额与按《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确认的补偿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视为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
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不管是否签定于2004年5月1日之后,对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均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予以检查。假如交通事端引起的危害是因交通事端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承当《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补偿职责。
十、机动车方未参与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应当依照《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由机动车方依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稳妥职责限额承当补偿职责。
十一、关于超越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限额的补偿部分,由交通事端当事人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对定,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除通过质证确认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景象以外,一般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来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并参照下列份额承当:
1、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负首要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3、负平等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4、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5、无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6、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规则,视详细景象确认两边的补偿职责;
7、归于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两边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方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份额减轻机动车方的补偿职责: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首要职责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平等职责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减轻20%至30%。
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或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由机动车方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十二、本定见如与新发布的法令、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相冲突的,按法令、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的告诉危害补偿2009-03-09 21:26:11阅览201谈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的告诉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现已国务院常务会议准则讨论通过,行将发布实施。该法令对稳妥公司承当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职责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则。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交通事端危害案子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要求我院"依据法令规则的精力,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及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研讨提出过渡性定见,辅导我省有关案子的审判"的精力,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3月24日第10次会议决定,现对我院2005年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第八条作如下修正:
稳妥公司应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人民币5万元职责限额规模内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
超出该职责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约好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另行处理。
以上修正定见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本定见的规则。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当事人就危害补偿胶葛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外,还应当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则。2005年1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还应当适用《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则。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包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路途交通事端)引起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予以检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
三、交通事端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今后发作的交通事端提起危害补偿之诉的,被告应依据以下景象确认:
1、交通事端受害人仅申述稳妥公司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子的被告参与诉讼。
2、交通事端受害人仅申述机动车方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方现已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的,应当依据机动车方的请求或许自动追加稳妥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可是稳妥公司现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在外。
四、上述稳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子,案由应确认为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
五、《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的补偿职责,是指不管交通事端当事人是否有差错,稳妥公司都应予以补偿。
六、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专门性规则实施前,关于机动车方已依据机动车挂号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则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也应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由稳妥公司直接承当对交通事端受害人的补偿职责。
七、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一致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规则的补偿规模和规范确认对交通事端受害人的补偿数额。
八、稳妥公司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所应承当的补偿职责,可区别下列景象处理:
1、关于2004年5月1日之后签定或2004年5月1日之前签定、之后现已洽谈改变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对稳妥公司应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确认其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所承当的补偿职责。
2、关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签定、之后又未洽谈改变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对稳妥公司可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确认其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对该补偿数额与按《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确认的补偿数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视为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景象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
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不管是否签定于2004年5月1日之后,对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均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予以检查。假如交通事端引起的危害是因交通事端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承当《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补偿职责。
十、机动车方未参与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应当依照《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由机动车方依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稳妥职责限额承当补偿职责。
十一、关于超越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限额的补偿部分,由交通事端当事人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对定,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除通过质证确认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景象以外,一般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来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并参照下列份额承当:
1、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负首要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3、负平等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4、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5、无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6、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规则,视详细景象确认两边的补偿职责;
7、归于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两边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方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份额减轻机动车方的补偿职责: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首要职责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平等职责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减轻20%至30%。
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或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由机动车方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十二、本定见如与新发布的法令、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相冲突的,按法令、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的告诉危害补偿2009-03-09 21:26:11阅览201谈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的告诉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现已国务院常务会议准则讨论通过,行将发布实施。该法令对稳妥公司承当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职责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则。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交通事端危害案子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要求我院"依据法令规则的精力,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及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研讨提出过渡性定见,辅导我省有关案子的审判"的精力,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3月24日第10次会议决定,现对我院2005年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一)》第八条作如下修正:
稳妥公司应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依照《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补偿规模、项目和规范,在人民币5万元职责限额规模内对交通事端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
超出该职责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约好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另行处理。
以上修正定见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本定见的规则。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