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20:07
在规划行政许可案子中,各种条件性同意文件是规划行政许可的条件条件,天然成为被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现实根据。
法令咨询: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哪些行政许可事项?
律师答复: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认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历、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许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供给服务,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商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许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履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履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中止履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子,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
法令咨询: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哪些行政许可事项?
律师答复: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认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历、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许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供给服务,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商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许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履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履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履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中止履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子,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