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 连带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5:15
债款人下落不明时,连带确保人能否回绝承当确保职责呢?以下是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一个事例,会给这个问题一个回答。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案情
请求实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某市支行)
被实行人:胡某、张某、吴某
2008年11月5日,胡某向农行某市支行提出告贷请求,并由吴某供给担保,农行某市支行同胡某签定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告贷合同》,农行某市支行按合同约好于2008年11月12日向胡某发放农户小额告贷3万元,告贷期限为2008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告贷利率为年利率7.992%,还款方法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
胡某告贷后,并未按合同约好实行付出利息职责,经农行某市支行作业人员屡次上门催收未果。为此,农行某市支行于2011年8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一、免除农行某市支行与胡某两边之间的告贷合同;二、由胡某归还农行某市支行告贷本金3万元和利息550元(该息核算至2011年6月30日);三、逾期还款利息按两边合同约好利率上浮50%核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四、由吴某对上述告贷的本息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张某系胡某老公,本案告贷属胡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故依法追加张某为本案一起被告。
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免除农行某市支行与胡某签定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告贷合同》。胡某所欠农行某市支行告贷本金3万元及利息550元,算计人民币30550元,由胡某、张某于2011年9月15日之前归还1100元,尚余29450元由胡某、张某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还清(该利息核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尔后至实行结束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好另行计收),并由吴某负连带清偿职责。
二、实行
本案调停书收效后,胡某、张某、吴某并未实行收效调停书所确认的职责。农行某市支行于2012年3月27日向某市法院请求实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胡某、张某、吴某送达实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4月5日前自动实行职责,但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吴某口头提出异议,称法院应先实行债款人胡某、张某的产业,法院向其解说,因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且吴某是连带职责确保人,法院能够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因吴某是乡人大主席,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采纳以人为本,调和实行的方法,没有容易采纳拘留、扣划等强制措施,而是找到吴某做作业,因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并担任领导职务,劝其自动去找到胡某、张某还款,不然法院要扣他担保人的薪酬,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后,又形成担保人向债款人追偿,这样既形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功率。所以吴某活跃去寻觅胡某、张某,经多方探问联络到了胡某、张某,劝其自动归还债款。胡某、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及时赶到自动还清了银行告贷本息。至此该案实行结束。
三、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本案张某系胡某老公,且胡某向农行某市支行告贷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故本案追加张某为一起被告。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时连带职责确保人不得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则,“确保的方法有:(一)一般确保;(二)连带职责确保。”第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一)债款人居处改变,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第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本案债款人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致使本案实行债款人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且吴某为连带职责确保人,在债款人胡某、张某没有实行债款时,法院能够要求确保人吴某承当确保职责。吴某不得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 作者:胡蓝月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一、案情
请求实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某市支行)
被实行人:胡某、张某、吴某
2008年11月5日,胡某向农行某市支行提出告贷请求,并由吴某供给担保,农行某市支行同胡某签定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告贷合同》,农行某市支行按合同约好于2008年11月12日向胡某发放农户小额告贷3万元,告贷期限为2008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告贷利率为年利率7.992%,还款方法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
胡某告贷后,并未按合同约好实行付出利息职责,经农行某市支行作业人员屡次上门催收未果。为此,农行某市支行于2011年8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一、免除农行某市支行与胡某两边之间的告贷合同;二、由胡某归还农行某市支行告贷本金3万元和利息550元(该息核算至2011年6月30日);三、逾期还款利息按两边合同约好利率上浮50%核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四、由吴某对上述告贷的本息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张某系胡某老公,本案告贷属胡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故依法追加张某为本案一起被告。
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免除农行某市支行与胡某签定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告贷合同》。胡某所欠农行某市支行告贷本金3万元及利息550元,算计人民币30550元,由胡某、张某于2011年9月15日之前归还1100元,尚余29450元由胡某、张某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还清(该利息核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尔后至实行结束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好另行计收),并由吴某负连带清偿职责。
二、实行
本案调停书收效后,胡某、张某、吴某并未实行收效调停书所确认的职责。农行某市支行于2012年3月27日向某市法院请求实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胡某、张某、吴某送达实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4月5日前自动实行职责,但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吴某口头提出异议,称法院应先实行债款人胡某、张某的产业,法院向其解说,因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且吴某是连带职责确保人,法院能够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因吴某是乡人大主席,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采纳以人为本,调和实行的方法,没有容易采纳拘留、扣划等强制措施,而是找到吴某做作业,因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并担任领导职务,劝其自动去找到胡某、张某还款,不然法院要扣他担保人的薪酬,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后,又形成担保人向债款人追偿,这样既形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功率。所以吴某活跃去寻觅胡某、张某,经多方探问联络到了胡某、张某,劝其自动归还债款。胡某、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及时赶到自动还清了银行告贷本息。至此该案实行结束。
三、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本案张某系胡某老公,且胡某向农行某市支行告贷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故本案追加张某为一起被告。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时连带职责确保人不得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则,“确保的方法有:(一)一般确保;(二)连带职责确保。”第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一)债款人居处改变,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第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本案债款人胡某、张某出外务工,下落不明,致使本案实行债款人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且吴某为连带职责确保人,在债款人胡某、张某没有实行债款时,法院能够要求确保人吴某承当确保职责。吴某不得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 作者:胡蓝月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