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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8:55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1990年10月至1991年8月研制开发的小礼花类新产品“椰林曲”系列焰火,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取得同意,专利号为91220703.5。
1995年头,榜首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花炮厂开端出产“夏威夷之乐”。从1995年2月至10月合计出产2876箱,约计赢利2.5万元。其产品均经过该厂的控股股东即第二被告广州攀达交易有限公司销往国外。作为榜首被告的浏阳市攀达花炮厂是由第二被告广州攀达交易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一起出资兴办的,广州攀达交易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实际上,榜首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从出产的组织,到出售的使命目标都是依据第二被告广州攀达交易有限公司的订单拟定的。
原告以为被告出产、出售的“夏威夷之乐”焰火,实为仿冒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在当地专利办理机关调停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于1995年11月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出口花炮厂和广州攀达交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恳求法院断定两被告当即间断制作、出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毁掉一切的侵权产品。一起提出了依据保全恳求。在法院对榜首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采纳依据保全办法后,该厂并未在辩论期内就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恳求。
法院判定书以为:原告达浒花炮厂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椰林曲”系列焰火,经审查合格予以授权,并依法交纳了每年的专利费,其专利权是合法有用的,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被告攀达花炮厂出产的“夏威夷之乐”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较,除底座所用质料不同外,其产品形状、组成部分及结构方式根本共同。被告攀达花炮厂的“夏威夷之乐”焰火产品的技能特征已彻底掩盖原告达浒花炮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能特征,被告攀达花炮厂所述”我厂运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公知技能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定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间断制作和出售与原告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夏威夷之乐”焰火,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承当相应的诉讼费用。
点评:
这是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其特色在于由于及时抓住了被告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一次失误避免了间断诉讼,从而使法院较快地作出了判定,对阻止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活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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