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7:51
1、受案规模:(1993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下列劳作争议:(1)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3)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4)法令、法规规则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2、处理途径:依现行劳作法令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企业可经过下列途径恳求处理:(1)洽谈处理——企业和员工两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根据法令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经过商洽、商量,在两边达到一致的基础上处理胶葛的方式。(2)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由第三者居中调停,促进企业和员工互谅互让,然后处理胶葛的活动。(3)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裁定庭合议判决的活动。劳作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作争议前置程序(4)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劳作法规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活动。现在是一裁二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