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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医疗费用的负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10

【案情】
原告赵某与前妻婚生被告小萍,后因故离婚。原告赵某与肖某于1990年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肖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小燕,随母一同与原告一起日子。2009年9月9日,原告因患沉痾入院医治至10月12日,肖某随同在医院护理期间于9月12日突发左边小脑出血入该院抢救,后转回老家医院住院医治。考虑到原告夫妻病况严重,加之两边因医疗费承当问题产生不合,为使两白叟及时得到好的医治早日康复,小燕和小萍达到协议,协议约好:一、肖某在任何地方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由女儿小燕悉数担任,日后任何方面的问题都由自己肖某和小燕自己处理;赵某在任何地方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由女儿小萍悉数担任,日后任何方面的问题都由赵某和小萍自己处理;二、肖某的药费经医保局审阅后回来款归小燕一切,赵某的药费经医保局审阅回来款归小萍一切。原告赵某也在该协议上签字表示赞同。后肖某因医治无效于同年10月20日病故。原告出院后与女儿小萍同住在租住屋内,原告每月退休金1400余元。原告病况现经医院确诊为缓慢肾功能不全等,因医疗费用问题,原告要求小燕与小萍一起担负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燕承当日子费和医疗费。
【不合】
小萍与小燕之间签定的有关原告医药费用的担负协议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该协议有用。小燕现已依协议担负了母亲肖某的医药费用,小萍和原告不能再要求小燕付出原告的医药费用。
第二种定见,该协议无效。小燕与原告构成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联系,应该对原告承当奉养职责,该职责是法定的,不因一份担负协议而革除。
【管析】
听讼网小编赞同第一种定见,该协议合法有用,小燕不需向原告付出日子费和医药费用。
首要,原告要求小燕付出日子费理由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本案中小燕作为原告从小抚育成人的女儿,构成上述联系的奉养职责人,应依法承当奉养职责。但日子费承当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奉养人的实践需求和奉养人的经济能力来归纳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每月的退休金收入达1400余元,远远超越当地最低日子保证水平,其现在的经济收入足能够保持其正常的日子开支,故原告要求小燕承当日子费的理由缺乏。
其次,小燕与小萍签定的协议并未侵略原告的权益。小燕和小萍签定的协议是在原告夫妻均身患沉痾时就各自相关医疗费、护理费所达到的分管协议,该协议并未革除小燕在原告日子困难时对赵某承当奉养的职责,且该协议经原告赵某签字认可,契合《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的法律规则,应确定其为合法有用的。
再次,小燕现已依据该协议约好单独承当母亲肖某的医疗费用,且原告的病况较之协议签定时亦未发作严重景象改变,故原告的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由小萍依照协议约好承当,相关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则报审后由统筹基金付出部分返还后也可由小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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