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的弊端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4:42
将交通事端确定书定性为依据的坏处
1、当事人不服交通事端确定,无法得到救助。
交警部门处理路途交通事端,因为客观或片面的原因难免会呈现不契合客观实践的过错确定,关于过错的确定就应该在准则层面上有一个纠正的途径。《交通安全法》施行后,面临过错的交通事端确定书, 当事人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助途径,投诉无门,法令救助呈现真空地带,然后形成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端确定“一裁定局”的现状。这极不契合“有权利必有救助”、“有权利必有限制”的法治准则。
2、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昭雪难。
首要,交通事端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详尽的作业,这个确定进程包含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说,各种查验技能、侦办技能的运用,以及对事端现场的丈量和勘查。在确定进程中经常会触及到如路况安全工程判定、车况技能判定、痕迹判定、车速判定等专业方面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法官并不是这些学科的技能专家,何况法官的职责主要是进行依据的方式查看,查看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办案进程中很少触及对交通事端确定书进行实体查看,他们也只能对过错十分显着的确定不予采信。因而,法令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过错确定,是十分不现实的。
其次, 民事诉讼施行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准则,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通事端确定书有过错,简直不可能。因为事端现场的勘验、查看以及对证人的查询等方面的依据均把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 对超速依据如行车记载仪、GPS卫星定位记载也在交警部门手中,并且在诉讼中交警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般不出庭质证。即使当事人提出许多理由,但没有依据证明,法官也不会支撑。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对事端职责确定定论的贰言很少可以得到法庭的选用,除非有满足的依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端的程序违法。
3、简单滋生糜烂。
尽管《交通安全法》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但因为交通事端确定行为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性和时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案子时,不得不将其作为处理案子的直接依据和无可代替的依据予以选用。在交通事端民事补偿案子中,交通事端确定定论往往影响乃至决议职责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承当多大的补偿比例。在交通肇事违法处理方面,关于严重交通事端,交通事端确定定论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决议了肇事者的罪与非罪。交通事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缺失,大大增加了交通事端确定书呈现过失的几率。权利离开了监督必然会发生糜烂和不公正。“一裁定局”的机制客观上给底层交管职责确定人员发明了糜烂的条件。
因为交通事端确定书的上述坏处,法令界要求修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引起部分当地立法机关的注重。如《陕西省施行<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第六十二条就规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过错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予以吊销,并责令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头确定。”
1、当事人不服交通事端确定,无法得到救助。
交警部门处理路途交通事端,因为客观或片面的原因难免会呈现不契合客观实践的过错确定,关于过错的确定就应该在准则层面上有一个纠正的途径。《交通安全法》施行后,面临过错的交通事端确定书, 当事人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助途径,投诉无门,法令救助呈现真空地带,然后形成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端确定“一裁定局”的现状。这极不契合“有权利必有救助”、“有权利必有限制”的法治准则。
2、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昭雪难。
首要,交通事端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详尽的作业,这个确定进程包含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说,各种查验技能、侦办技能的运用,以及对事端现场的丈量和勘查。在确定进程中经常会触及到如路况安全工程判定、车况技能判定、痕迹判定、车速判定等专业方面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法官并不是这些学科的技能专家,何况法官的职责主要是进行依据的方式查看,查看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办案进程中很少触及对交通事端确定书进行实体查看,他们也只能对过错十分显着的确定不予采信。因而,法令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过错确定,是十分不现实的。
其次, 民事诉讼施行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准则,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通事端确定书有过错,简直不可能。因为事端现场的勘验、查看以及对证人的查询等方面的依据均把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 对超速依据如行车记载仪、GPS卫星定位记载也在交警部门手中,并且在诉讼中交警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般不出庭质证。即使当事人提出许多理由,但没有依据证明,法官也不会支撑。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对事端职责确定定论的贰言很少可以得到法庭的选用,除非有满足的依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端的程序违法。
3、简单滋生糜烂。
尽管《交通安全法》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但因为交通事端确定行为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性和时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案子时,不得不将其作为处理案子的直接依据和无可代替的依据予以选用。在交通事端民事补偿案子中,交通事端确定定论往往影响乃至决议职责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承当多大的补偿比例。在交通肇事违法处理方面,关于严重交通事端,交通事端确定定论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决议了肇事者的罪与非罪。交通事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缺失,大大增加了交通事端确定书呈现过失的几率。权利离开了监督必然会发生糜烂和不公正。“一裁定局”的机制客观上给底层交管职责确定人员发明了糜烂的条件。
因为交通事端确定书的上述坏处,法令界要求修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引起部分当地立法机关的注重。如《陕西省施行<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第六十二条就规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过错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予以吊销,并责令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