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分期履行之债应该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2:42
诉讼时效作为民法的根本准则之一,其实践功用早已广为学界及司法实践所认可,但一些相关的问题依然需求从理论上作出进一步的弄清。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有关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中的一个根底性出题。虽然学界对诉讼时效的客体一向存在颇多争议,但是将恳求权(悉数或部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做法现已成为不争的现实,因而,要想很好地透析诉讼时效准则,笔者认为将恳求权作为切入点不失为一个好的研讨视角。
在本文中,笔者从该视角下手,对分期实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适用根底首要从恳求权的可分性方面进行了剖析,其根本思路是:已然恳求权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如此亲近的联络,那么恳求权的形状必然会影响到诉讼时效的形状;就分期实行之债而言,调查其衍生的恳求权的形状将联系到诉讼时效的详细适用。由于恳求权的研讨必然会触及到民法的根底理论问题,因而存在相应难度。编撰本文,仅仅期望能够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给予更多的重视。
一、分期实行之债及其恳求权
(一)分期实行之债的界定
债的实行一般是指债款人按照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的内容实行其责任的行为。我国传统立法认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则实行责任(《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然后对债的实行给出了一个根本界定。学界也将债的实行视为债法原理中不可或缺的根本范畴。台湾地区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实行的规则,而是在债的效能部分规则了给付,因而台湾学者一般将债的实行与给付同等。如有学者认为:一般所谓债款实行,系指恣意实行而言,亦称为给付(Leistung),给付即债款人根据债之联系所负行为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 所谓债之实行,即完成债之内容之行为,亦可说是给付行为,给付如为静态调查即为债的标的、债之内容;如给付为动态之调查则为债之实行办法之一种,则依债之本心给付之成果,能满意债款,完成债之内容,此刻则又为“清偿”。 [2]由于债的实行联系着债款的完成,所以它是债的最首要方面,是债的联系从发作到消亡过程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债这一民法准则的的终究归宿。
一般所说的实行是相对于整个债而言的,但在社会实践生活中普遍存在种种办法的分期实行之债,这种债不是由债款人全体性地作出给付行为,而是依时刻或地址等要素将债款切开成数个权力形状顺次给付。一起,债法范畴里又有分批实行的概念,一般指依批次对债作出实行。从某种含义上来说,分期实行与分批实行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分期实行以时刻为定位,多见于金钱之债,首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景象;分批实行以标的物为定位,常见于产业之债,适用于给付标的为物的景象。在某些景象下,有时会在广义大将二者合为一体,不予以区别。为了完成论说上的调和性以及坚持体系上的完好,本文选用广义的做法,将分批实行的内在归入分期实行。因而,在本文中,分期实行之债是指在实行办法上具有特别性,根据时刻、地址、批次等要素屡次性地加以完成的债。这种分期实行之债的典型办法有分期付款的生意、租借、雇佣联系中薪酬的如期付出等。
以分期付款生意为例,它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金的生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占有标的物后,分两期以上归还价款,是一种特别的货品生意办法,其特别之处在于其付款办法。此种典型的分期实行之债,在一般景象下,标的物于契约成立时即行交给于买受人占有及运用收益,而价金则在此之后分期连续付出,使买受人能够有新式生活上的享用而不会有过重的担负,具有影响消费、促进生产、提高生活品质然后昌盛社会的功用,然后成为一项适用广泛的重要买卖准则。 [3]由此可见,债的分期实行问题,在实务中现已层出不穷,广为适用,但在理论上并未真实得以系统化,所以在此加以弄清。
(二)分期实行之债的恳求权
债款与债款的恳求权有所不同。我国传统民法一般认为,债款是债款人得恳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从此种含义上,债款与债款的恳求权难以区别,因而不少人将二者视为同一个概念,最常见的状况是在对民事权力进行分类时,传统学者大都将债款归为恳求权。实质上二者之间存在显着的不同,应加以区别。为了区别二者,有的学者从受领权的视点对债款进行解说,如李宜琛先生给债款下的界说:“债款云者,其权力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必定给付之权力也。” 这样以来,债款首要是债款人就债所享有的固有的一种受领权益;而债款的恳求权则是债款人由该种权益所发作的恳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也有学者从权能的视点将债款的恳求权与债款加以区别,认为债款的恳求权仅仅债款的首要权能而并不是其悉数的权能,如债款排挤第三人损害的效能便不是债款的恳求权的内容,由于后者仅触及当事人之间的恳求问题,而并不触及对第三人的效能问题。 笔者认为,能够将债款与债款的恳求权从权力阶位上加以区别:但凡恳求权需求有必定的权力根底,债款的恳求权是根据债款而发作的,从此种联系的含义上,能够说债款是债款的恳求权赖以发作的根底性权力。
在此弄清二者联系有重要意图,由于对二者的区别直接联系到下文所要评论的债的恳求权的可分性问题,也就是说,在分期实行之债中,能不能按时刻、地址及批次等要素划分出数个债的恳求权。否定存在数个恳求权的一般理由是,债款自身具有全体性,只能对应一个完好的恳求权。此种观念在适当程度上遭到债款与债的恳求权为同一概念的影响。在对二者进行区别之后能够看出,债款与债的恳求权是处于不同层面的两种权力:债款的全体或别离形状会对债的恳求权的形状发作适当影响,假如债款可分,债的恳求权在某种含义大将是可分的。当然,即便在债款自身作为某种根底性权力为不可分的状况下,根据一个债款也能够衍生出数个债的恳求权。正如台湾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债的联系一般是由大都权力与责任交错起来的法令联系,由一个债的联系能够发作数个债款或债款,由一个债款能够发作数个恳求权。 即便在一部分债款移转别人的景象,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款虽然变少,但仍无碍于该债的联系的存在,其存在除作为各该移转出去的债款的存在根底外,由此还或许因像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或其他忠诚责任的违背,而不断发作新的债款。
因而,也有学者将根据债款契约而发作的恳求权(契约上恳求权)分为两个根本的类型,即实行恳求权(或称主契约恳求权)与次契约恳求权,前者例如买受人能够恳求出卖人交给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后者例如出卖人因有可归责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的状况下,买受人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根据这种理论,在分期实行之债中,当没有呈现某期实行的问题时,能够将其视为一个总的债,与其对应的恳求权为一个全体状况的实行恳求权;当某期债呈现问题时,由该期债引起的实行恳求权转化为第二层次的恳求权,即补偿恳求权,能够独立于原债款而存在,并从全体性的债款恳求权中别离出去。但需求进一步评论的问题是:在分期实行之债中,是否由于某种可分性规范的存在,使在一个债上能够衍生出数个恳求权?以及怎么确认该可分性规范?
二、分期实行之债恳求权的可分性规范评论
分期实行之债的恳求权是否可分?学者对此见地不同,大致存在两种情绪:一是认为应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切开的全体;二是认为可依某种规范将其分为数个债,继而生出数个恳求权。 笔者认为,在必定条件下,必定分期实行之债的恳求权具有可分性更契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债的可分性究竟应当依何种规范进行判别?对此不合适选用单一的判别规范进行定位,而应当从多视角作出综合性剖析,根据不同详细景象来确认分期实行之债的可分性。
在评论可分性规范之前,首要应对一个问题作出简略答复:是否能够直接将“期次”作为分期实行之债的可分性规范?扫除内部的其他影响要素,从外表看来,按照这种规范处理分期实行之债问题是十分简略明了的办法。不过从理论层面上作进一步剖析会发现,虽然某些状况下能够直接依期次将某个债切开开来而不影响其意图,但在有些状况下,即便是分期实行之债也并不合适进行量的切开,最典型为各期次债的实行之间在联系上紧密联络、相互依存的景象。因而,期次仅仅在特定状况下需求考量的要素之一,而不能简略地将期次直接拿来衡量分期之债的恳求权的可分性问题,需求求从其他层面、凭借其他规范作进一步的调查。从上述对恳求权自身的性质剖析能够看出恳求权具有适当衍生性与可分性,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判别规范。
(一)从给付自身性质调查
从给付自身是否具有可分性来调查分期实行之债,这是一种比较简单为人所承受的规范,因而也常常成为判别一个债是否可分的根本准则,首要原因在于该种规范如同期次的规范相同看上去比较清澈。在给付可分的状况下,由于给付在物质形状上是能够切开的,当事人一般会根据给付可别离的实践状况设定分期实行之债的期次,然后债的联系由于给付的可分性而被切开成数个相对独立的债款、债款,相应发作数个恳求权。
但判别给付的可分性实践上要远远杂乱得多。一般观念认为,给付可分意味着其在物质上能够切开,或许说切开后不影响其经济上的功效。笔者认为:判别给付是否可分,不只包含考量给付自身是否合适作量上的切开,并且也需求考量给付依其性质是不是可分。从这种含义上说,即便给付在量上不可分,假如存在法令上使其可分的考虑,或许当事人就量上不可分的给付专门进行了约好,那么这种虽然在量上不可切开的给付,此刻也由于法定或约好根据的存在而在性质上成为可分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