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9:34摘要:
尽管公司法对公司刊出股东法令职责以及清算作了相关规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职责公司被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或主动歇业闭幕后,无部分安排清算,股东不论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看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念,就立法的完善与审判实务进行一些简略分析。
公司刊出股东法令职责
一、立法的遗漏与现状:
公司清算是完结公司的法令联系,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整理公司债款债款,处理公司剩下产业并终究停止公司法令品格的法令准则。是公司闭幕后的必经程序。公司不管是主动闭幕仍是被强制闭幕,仅仅是公司闭幕程序的开端,而不是公司闭幕程序的完毕。公司法人的终究消除,尚须历经清算程序的整理,以整理公司产业,了断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款,清算公司债款,分配剩下产业。公司法人有必要经合法清算,刊出挂号,才干构成法令意义上的停止。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整理,并将破产产业公正地分配给债款人,并终究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财物足以清偿债款的状况进行的清算,包含自愿闭幕的清算和强制闭幕的清算。此种清算的产业除用以清偿公司的悉数债款外,还要将剩下的产业分配给债款人和股东。清算的意图,应是对公司债款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次序的维护。可是,停止公司法人品格之后,公司债款人的债款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清偿,社会经济次序能否得到维护,却是法令最应重视的问题,公司清算准则的底子意图和价值正在于此。”[1]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令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闭幕后不实行或推迟实行清算职责时应承当何种法令职责的规矩,现行有用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似规矩。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矩,对无视法令规矩,拒不实行清算职责的职责人短少清晰的制裁条款和职责条款。这不能不说是咱们立法上的一大遗漏。
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对那些现已处于闭幕状况乃至现已彻底退出商场,停止公司法人的公司债款人,人民法院怎么给予其合法债款最佳的、经济的、实践的法令维护。当时的公司法偏重于对公司的行政办理,着重违规后的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疏于民事职责的规矩,更短少对诉权的规矩,可操作性差。尽管法令能够经过规矩行政的乃至刑事的职责来制裁不法行为人,可是这些职责的承当并不能使债款人所遭受的丢失得以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存在的却是清算职责人拒不实行清算职责,构成公司产业丢失损毁,乃至被清算职责人占有处置。能够依法进行清算的屈指可数。立法上对清算职责的规矩,旨在呈现闭幕事由,由公司闭幕开端,至公司终究停止,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的疏理,了断其发作的民事联系,依法退出商场。从程序的设置是合理的公正的,但因为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法令法规对强制清算程序均短少相关规矩,使得规划完美的清算程序在适用的成果上拔苗助长,成为法官判案的纠缠。构成本来给予违法者严峻惩办的工商部分撤消公司营业执照和刊出公司的行政处罚办法,却成为躲避法令者不实行清算职责,逃废公司债款的方便之门,公司的有限职责,法人的独立品格,公司清算的立法遗漏,成为公司债款人完成债款的法令妨碍、公司股东脱节封闭公司担负,躲避公司债款追索的便当手法。公司债款人经过正常的司法救助途径完成其债款变得反常困难。这对债款人来说,有失公正,对法院来说,司法庄严受损,司法资源糟蹋。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公司被撤消严峻营业执照多年,乃至已被刊出挂号,但公司的产业却仍然存在,公司的运营活动照常进行,或许公司股东在撤消营业执照、运营不善而停止运营后,、未经合法清算即占有处置公司产业,财散人走。在发生诉讼胶葛时,因为短少相应的法令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不尽一致,有的以股东与债款人世短少直接的法令联系而驳回债款人对股东的诉讼;有的列公司与股东为一起被告,判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款时,由股东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在将股东列为被告时,有的判定股东期限实行清算职责,有的判定股东承当补偿职责。这种在诉讼主体的承认和民事职责承当上的不一致,不只要损司法的形象与威望,也不利于维护债款人。处理定见的不合,法令适用的困惑源自于公司立法的遗漏
与能够直接适用的裁判依据的短缺。没有公正的司法,商场主体的权力就得不到定位的维护,一致的商场规矩就难以构成和遵从,外在的超经济强制就不能得到有用的捆绑与遏止,经济行为的异化就难以得到操控和扫除,公正竞争的环境就难以构成和稳固。公司刊出前应当进行清算,既是公司法的规矩,也是商业诚实信誉的要求。被闭幕公司只要严厉依照法令规矩的程序进行闭幕活动,才干维护公司员工、债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咱们带来的考虑和需求处理的问题是:公司清算的严厉职责建立和公司合理退出商场的完善程序规划。当时理论界对主体承认与职责承当上存在以下几种观念:
1、公司独立法人说:
此学说以为,不管是公司股东的主动闭幕,仍是被依法强制闭幕,都不是公司法人品格的当然消亡。当公司闭幕事由呈现,公司进入闭幕程序,处于闭幕状况时,其丢失的仅是持续从事合法运营的权力,其法人主体资格在未经清算,了断业务,在工商部分刊出前,仍然存在。公司闭幕与公司法人停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公司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的法令联系时,它应当是权力职责的承当者。股东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主体和诉讼的位置。公司当然成为此类胶葛的适格主体,并以公司的悉数产业承当民事职责。
2、职责违背说:
此学说以为,清算是公司股东在公司闭幕后应当实行法定职责,也是依据其股东身份派生的民事职责。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条规矩公司闭幕后,应当在15日内建立清算组,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认其人选。第一百九十二条规矩公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卷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字(1993)第173号《国家行政办理局关于企业等级办理若干问题的实行定见》的第10条规矩:“公司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安排清算组清算。由此可见,股东在公司闭幕后负有法定的清算作为职责。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安排外,其他景象下,股东应当及时安排清算。而在股东怠于清算下,公司产业往往被股东占有或分配,即便股东没有实践获得公司产业,但因为不实行清算职责,或使债款人债款得不到清偿,或是使公司产业被别人侵吞,丢失,不管依据上述何种景象,
股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因而,在公司股东怠于实行清算景象下,应当以负有清算职责的股东为适格的主体,承当其应负的清算职责,以实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债款侵权说:
此学说以为应当依据侵权法令准则理论,依据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其对债款人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直接追诉股东的侵权职责。债款侵权行为是指债的联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成心施行危害债款完成,构成债款人因而遭受产业利益危害,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民事职责的行为。[2]负有清算职责的清算职责人,不及时实行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产业丢失、损坏,构成债款人所分配产业削减。债款人的丢失与股东的差错有直接因果联系。或在未经清算状况下,本应作清偿债款的原公司职责产业被股东占有、处置或搬运,却不承当公司的任何债款,其性质与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相同,同属危害债款人利益,危害买卖安全的行为,而出资不实,抽逃资金已为法令清晰规矩为敷衍补偿职责的侵权行为。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差错职责准则,判定负有清算职责的股东补偿债款人因其不实行或推迟实行职责给债款人构成的丢失,合理合法。
4、代位权说:
此学说以为,公司的产业是在股东出资或许认购股份的对价基础上构成的。股东将自己的产业交给公司后,就因获得公司的股权而丢失了对该产业的所有权。而公司在获得股东所交给产业的所有权后构成公司法人产业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令上构成两个彻底不同的独立主体。因而,股东获得公司产业有必要依法进行,不然,便构成对公司产业的危害。股东未经清算占有、处置公司产业,当属侵权行为。公司与股东间即构成侵权之债,公司对股东享有产业返还恳求权或危害补偿恳求权。而公司在闭幕后,未向股东行使追索权,构成怠于行使权力的现实。作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款的公司债款人,正是因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构成债款人的债款无法完成或有不能完成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因而,债款人对股东的诉讼,当属代位权的合理行使。
咱们以为,公司自闭幕到终究停止,是需求历经一个合法清算,依法刊出公司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应当建立具有施行清算功能的职责人。因而,公司闭幕后没有刊出前,公司法人仍然存续的观念是正确的,但它与原法人具有本质区别,应当是一个具有清算功能的清算法人,并由清算职责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产业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清偿。在清算职责人怠于实行这一法定职责时,尽管公司法规矩了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令赋予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判决清算职责人进行清算的权力,旨在给债款人以更多的司法救助途径,经过法令的强制力催促股东进行清算,以等待股东对公司产业和债款债款整理整理,及时地了断债款人的债款。[3]因为现行立法对强制清算程序规矩的短少,加之商场信誉的匮乏,股东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仍不进行清算时,难以供给人民法院采纳更有力的强制办法,以确保清算作业的顺利开展,维护债款人的合法利益。实践中,闭幕后的公司的产业、账册大都把握在负有清算职责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触景生情。已丢失法人存在的基本条件,对这样的公司又怎么去清算,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职责成为不法运营者躲避法令、逃废债款的有用手法。理想化的公司法人退出商场的程序规划因立法的遗漏而丢失其法令规矩的实效性。在此景象下,应当答应法官遵从公正、正义的理念,选用“个案鉴别”的办法,适用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刺破公司的面纱,依据闭幕后的不同状况,直接追诉股东的民事职责,以阻塞缝隙,制裁不法,维护买卖次序安全,实在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张扬法令的正义。因而,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建立当为公司清算职责追查立法之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