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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应当记录交通事故中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9:07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路途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法、报警时刻、报警人名字、联系方法,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载报警电话;
(二)发作路途交通事故时刻、地址;
(三)人员伤亡状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商标,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品种等;
(五)涉嫌交通闯祸逃逸的,还应当问询并记载闯祸车辆的车型、色彩、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状况。 
报警人不报名字的,应当记载在案。报警人不愿意揭露名字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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