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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1:04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是什么
“侦办”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按照法令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法令咨询:
您好,两审终审制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回答: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子最多通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完结的准则。
相关法令知识:
申述的效能
(1)申述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这是申述与上诉的重要差异。
(2)申述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申述的检查处理
(1)受理、检查申述一般由作出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述的,假如没有经作出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检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能够交该人民法院检查,并奉告申述人;假如归于案情疑问、杂乱、严重的,或许已经由作出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检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述的,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检查,下级人民法院也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检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的申述、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述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的申述,应当立申述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保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述,能够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检查。第一审人民法院检查后,应当写出检查陈述,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子或许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子的申述,能够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能够交由原审人民法院检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检查陈述,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述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议,至迟不得超越6个月。经检查,以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议从头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则的申述,应当压服申述人撤回申述;对依然坚持申述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6)申述人对驳回申述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申述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则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述的,假如没有新的充沛理由,人民法院能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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