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0:22在典当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别性
从属性是一般典当权的重要性。通说以为,典当权在发作上、处置上和消除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典当权作为一种特别的典当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首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建议: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能够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情绪,以为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在最高额典当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典当权能够与债款别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款的转让或消除而转让而消除。
在典当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别性
通说以为,典当权的特定性包含典当标的物的特定和典当权所担保债款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典当权特定性的首要体现。最高额典当权作为一种特别的典当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首要有两种观念:一是肯定说。该说以为,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典当权时确认担保详细的债款额,而是指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不能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全部债款。
在典当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别性
典当权是为担保债款的完成而设定的物权。因此,典当权所担保的目标只能是债款。准则上说,不管何种债款,均可设定典当权,如不能以金钱核算为标的债款、将来可能发作的债款、金钱债款、以给付替代物为标的的债款、附条件债款、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款等。
最高额典当权在典当权完成上具有特别性
典当权的完成是典当权人行使典当权,以典当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款。在一般情况下,典当权的完成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须典当权有用存在;二是须债款人的债款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款人未清偿债款;四是债款人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款人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