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兰非法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21:19
「案情」 被告人:贾兰,女,53岁,江苏省江宁县人,系江宁县周岗镇长干行政村卫生员。1995年1月23日被拘捕。 被告人贾兰在任本村卫生员期间,没有获得计划生育手术上岗证,但曾多次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周岗镇钱家行政村乡民刘某某(女,29岁)因上节育环后身体不适,1995年1月11日正午在母亲孙某某陪同下找到贾兰,暗里塞给贾兰100元钱,请贾兰帮她取出节育环。贾兰推托不过,于当日下午1时许在医疗室自己的作业桌上,用克己的铜丝钩子等东西,私自给刘某某摘取节育环,致使刘某某子宫穿孔大出血,导致重度失血性休克。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刘某某被先后送往周岗镇卫生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逝世。案发后,贾兰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江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贾兰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为别人摘取节育环,形成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错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贾兰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分。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则,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过错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兰有期徒刑三年;打针针筒一根、克己的铜丝钩子一根,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表明服判,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分析」 这是一同村庄医师私自为育龄妇女摘取节育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案件。对被告人贾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作为一名村庄医师,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导致刘某某逝世,归于一级严重医疗事故,其行为构成严重责任事故罪。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克己东西不合法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形成妇女刘某某被损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成心损伤罪。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错杀人罪。咱们以为第三种定见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规则的严重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从办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许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作严重伤亡或形成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此罪所损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违法主体是直接从事出产、科学技术和出产指挥的人员。而本案被告人贾兰虽是一个村庄医师,但她未获得卫生行政办理机关颁布的计划生育手术上岗证,不具有从事该种手术的事务资历。因而,去除节育环并非贾兰的作业责任,其私自帮人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不归于医疗责任事故,而是一种职务以外致死人命的违法行为。一起,这种违法行为侵略的客体是刘某某这一特定妇女的生命安全,不具有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性质。所以,从违法主体和违法客体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契合严重责任事故罪,而恰恰契合过错杀人罪的法令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