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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6:24

跟着我国“入世”的接近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施行,各种企业特别是新式企业的人才需求量剧增,人才市场日趋活泼,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活动越来越频频。发达国家的历史经历和我国司法实践均标明,职工“换岗”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丢失的首要途径,人才活动中侵略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杰出。怎么依法标准和管理人才市场,平衡人才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到达既能促进人才的合理活动又能有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图,已成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制建设和劳作立法中一项十分重要而急迫的课题。
一、 商业秘密的界定
精确界定商业秘密是维护商业秘密的条件。在因人才活动发作的商业秘密侵权胶葛中,有的当事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法令要件缺少正确知道,不清楚哪些信息归于职工不能带走的法令维护的商业秘密,哪些归于职工自己具有并能服务于新单位的常识、经历或技能,直至分不清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之间的联系,因此常会呈现单位和职工离任时对能否带走有关材料,对留下文件、磁盘等信息载体后是否还会发作侵权等问题的知道各不相谋。在有关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常呈现原告屡次改变诉讼请求或有关现实,供给无关联性的依据;被告也常作无谓的辩解,或举无关痛痒的反证。[1]这些诉讼中的紊乱现象实践上也是对商业秘密缺少正确知道形成的。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概念是由英国首先提出来的,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运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尽管世界交易组织中的《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运用了 “未发表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但从该协议标准的信息有必要具有商业价值的约束来看,[2] “未报露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差异。在英美法系长达100多年的普通法维护商业秘密的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及了解一向议论纷繁,这既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实践都不重视对法令概念的知道进行笼统归纳的法文化传统有关,也从一个旁边面反映了商业秘密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和含糊性。至20世纪初,不管大陆法系国家仍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知道到经过成文法体系标准商业秘密维护的重要性,皆纷繁立法规则商业秘密维护准则。
纵观各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首要有三种做法:其一是归纳式地提醒商业秘密的内在和特征,如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10条规则:“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日本《不合理竞争法》第1条第3款、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82条也有相似规则。这种立法所提醒的商业秘密的外延广,包容性强,但显得笼统,不利于了解和操作。其二是选用归纳和罗列相结合的编制,清晰罗列法令维护的商业秘密常见方式的一起,笼统归纳出商业秘密的内在或应具有的特征。美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选用这种做法。如美国1985年《一致商业秘密法》第1条规则:“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含配方、款式、修改产品、程序、规划、办法、技能或工艺等,其:(1)因为未能被可从其发表或运用中取得经济价值的别人所公知,且未能被其用合理手法现已能够确认,因此具有实践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一起(2)是在特定形式下已尽合理保密尽力的目标。”[3]其三是成文法中没有清晰提醒商业秘密的界说和规模,只要法院判例和学者解说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如德国和英国。[4]任何概念的界定都在于笼统出该事物的质的规则性,就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而言,其中心在于提醒商业秘密的特征或构成要件。尽管各国在政治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法令维护的理论依据上也有不同观点,但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知道上迥然不同,而非有的学者所声称的那样“不难发现两大法系在商业秘密的界定上存在严重不同。”[5]其原因是有着广泛成员的世界交易组织中的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则,对和谐各国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了重要作用。该协议第72条对条款的保存问题作了十分严厉的约束,因此能够以为各成员或缔约方原则上是认同TRIPS协议规则的商业秘密条件的。依据TRIPS协议第7节第39条第2款的规则,商业秘密应契合下列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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