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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2001〕15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发布《国有财物评价违法行为处分方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国有财物评价违法行为处分方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财物评价组织在国有财物评价活动中违背有关管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财物管理部门,下同)担任对本区域财物评价组织(包含设在本区域的财物评价分支组织)的违法行为施行处分。 对严峻评价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能够直接进行处分。
赏罚品种
第四条 财物评价组织违法行为的处分品种:
(一)正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履行部分或许悉数事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
(五)撤消财物评价资格证书。
第五条 财物评价组织与委托人或被评价单位勾结做弊,成心出具虚伪陈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好坏关系人形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许发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消财物评价资格证书。
笫六条 财物评价组织因过错出具有严重遗失的陈述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 财物评价组织冒用其他组织名义或许答应其他组织以本组织名义履行评价事务的,责令改正,予以正告。
第八条 财物评价组织向委托人或许被评价单位讨取、收受事务约好书约好以外的酬金或许其他财物,或许使用事务之便,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正告。
第九条 财物评价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正告:
(一)对其才能进行虚伪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付出回扣或许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价单位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钳制、诈骗、威逼的;
(四)歹意下降收费的。
第十条 财物评价组织与委托人或许被评价单位存在好坏关系应当逃避没有逃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正告。
第十一条 财物评价组织走漏委托人或许被评价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正告。
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景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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