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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6:45
1、恳求,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处理胶葛的恳求。恳求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一是恳求人有必要是民事权益发作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恳求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恳求契合法定方式要求,如法令规则有必要提交恳求书和其它文书;四是恳求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行政判决组织在收到当事人恳求书后,应当对恳求进行检查,对契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契合条件的,行政判决组织不予受理并应告诉恳求人,奉告其理由。
3、告诉。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告诉民事争议的恳求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资料等有关状况。
4、争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恳求后,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提交争辩书及有关依据资料。争辩在行政判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能够协助对方当事人了解恳求人恳求争议的现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判决组织了解本相、查清现实,作出正确判决。对方不争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判决。
5、检查。行政判决机关收到争辩书后,对争议的现实、依据资料进行检查,需弥补查询或判定的。进行查询、勘验或判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判决机关将一切的现实、依据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研究,假如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恳求,可举办揭露听证,由当事人两边当面陈说案情,彼此争辩、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判决。行政判决机关在审理后,依据现实和法令、法规做出判决。行政判决机关制造并向两边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应载明当事人两边的名字、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判决及其理由和法令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结局判决。如不是结局判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实行。判决收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实行,否则由判决机关依法强制实行或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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