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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对违约金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4:22
在法院作出判定之后,一些责任人会不依照规则实行自己的责任,这时权利人能够向法院请求实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强制实行中对违约金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没有事前约好的,不实行违约金,只追加利息。假如事前有约好,约好的违约金有必要合法,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左右。
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办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确认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核算办法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债款人没有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自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确认分期实行的,自每次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确认实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核算至被实行人实行结束之日;被实行人分次实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款利息核算至每次实行结束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实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盈利等产业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款利息核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产业拍卖、变卖或许以物抵债的,核算至成交裁决或许抵债裁决收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产业经过其他方法变价的,核算至产业变价完结之日。非因被实行人的请求,对收效法律文书检查而间断或许暂缓实行的期间及再审间断实行的期间,不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第四条 被实行人的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应领先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再清偿加倍部分债款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五条 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给付外币的,实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但请求实行人建议以人民币核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以人民币核算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应领先将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外币折算或许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核算。
责任人应该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实行的权利人能够请求实行。强制实行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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