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9:15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有破产条件,通过主管部门赞同,才能够向法院请求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则:“债款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请求宣告破产。”
债款人请求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赞同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款人请求破产时需求其所有权人赞同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闭幕、清算事项作出抉择的职权。
公司自愿请求破产,与公司闭幕相同,是联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严峻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则,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来由三项现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峻亏本。
3、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这意味着,首要,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假如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形成的,不具有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详细确定规范,现在尚无清晰规则。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但尚不能证明为严峻亏本的,不具有破产条件。至于“严峻亏本”与“非严峻亏本”的差异,现在尚无清晰边界。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条规则了三个要件:
1、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
该条还规则,债款人中止付出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如无相反依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款,向法院请求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赁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评价90万元,现已典当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能够请求破产?
2、租赁的设备怎么处理?为什么?
3、现已典当的厂房怎么处理?为什么?
4、破产产业包含那些?
本案参阅定论
1、该公司能够请求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