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间还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6:06
未离婚但多年分家的夫妻之间还有承继权吗
龚某与其老公周某由于爱情不好,现已分家十多年,但一向没有处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逝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言,龚某与周某的爸爸妈妈由于遗产承继问题产生矛盾。龚某以为其有权承继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爸爸妈妈以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络,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家期间,周某单独出资购买,因而龚某没有承继权力。
【不合】
未离婚但多年分家日子的夫妻之间有没有彼此承继权,对此存在二中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龚某没有承继的权力,由于周某与龚某现已分家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何况这些产业是周某在与龚某分家之后用其个人产业单独购买的,归于龚某的个人产业,与龚某并没有相关。 第二种定见以为,龚某与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关系,故周某留传产业的一半归于龚某个人一切,余下的一半龚某也享有法定的承继权。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龚某有承继权力,其理由如下:
榜首,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在无书面特别约好产业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龚某与周某尽管分家多年,但未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然有用存在,两边依然是夫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于夫妻两边一起共有,一方逝世的,其婚内产业的一半归其爱人个人一切,其他产业才归于遗产。
第二,依据承继法第十条之规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归于榜首顺位承继人,对遗产享有相等的承继权。龚某与周某尽管十多年处于分家状况,当分家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龚某仍系周某的爱人,故其归于榜首顺位承继人,享有法定的承继权力。
综上,龚某不只有权获得周某产业中归于其个人一切的部分(即一半产业),对余下产业,依然有承继权,有权要求在榜首顺位承继人内进行均匀切割。
龚某与其老公周某由于爱情不好,现已分家十多年,但一向没有处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逝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言,龚某与周某的爸爸妈妈由于遗产承继问题产生矛盾。龚某以为其有权承继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爸爸妈妈以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络,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家期间,周某单独出资购买,因而龚某没有承继权力。
【不合】
未离婚但多年分家日子的夫妻之间有没有彼此承继权,对此存在二中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龚某没有承继的权力,由于周某与龚某现已分家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何况这些产业是周某在与龚某分家之后用其个人产业单独购买的,归于龚某的个人产业,与龚某并没有相关。 第二种定见以为,龚某与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关系,故周某留传产业的一半归于龚某个人一切,余下的一半龚某也享有法定的承继权。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龚某有承继权力,其理由如下:
榜首,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在无书面特别约好产业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龚某与周某尽管分家多年,但未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然有用存在,两边依然是夫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于夫妻两边一起共有,一方逝世的,其婚内产业的一半归其爱人个人一切,其他产业才归于遗产。
第二,依据承继法第十条之规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归于榜首顺位承继人,对遗产享有相等的承继权。龚某与周某尽管十多年处于分家状况,当分家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龚某仍系周某的爱人,故其归于榜首顺位承继人,享有法定的承继权力。
综上,龚某不只有权获得周某产业中归于其个人一切的部分(即一半产业),对余下产业,依然有承继权,有权要求在榜首顺位承继人内进行均匀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