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21:53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借合同联系,而将租借物出租给次承租人运用、收益。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行为作了如下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是,问题在于:未经出租人赞同,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所缔结合同的效能到底是无权处置所引发的效能待定合同仍是有权处置的有用合同?学界一般以为,应认定为效能待定的合同,由于《合同法》第224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依照该条规则,承租人只要经出租人赞同才有权处置该租借物,不然便是无权处置,假如出租人过后不追认转租合同效能的话的,该转租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作法律效能。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转租房子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发作改变,影响转租合同实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改变;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免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免除。房子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持续实行租借合同,承受转租人对承租房子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行为作了如下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是,问题在于:未经出租人赞同,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所缔结合同的效能到底是无权处置所引发的效能待定合同仍是有权处置的有用合同?学界一般以为,应认定为效能待定的合同,由于《合同法》第224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依照该条规则,承租人只要经出租人赞同才有权处置该租借物,不然便是无权处置,假如出租人过后不追认转租合同效能的话的,该转租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作法律效能。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转租房子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发作改变,影响转租合同实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改变;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免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免除。房子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持续实行租借合同,承受转租人对承租房子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