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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3:05

为规范深圳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则,深圳市当地税务局拟定了《深圳市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业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能强化征管,树立土地增值税危险处理传导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2005年11月1日(含当日)今后签定房地产出售合同获得的收入归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规模。
第三条市当地税务局担任统筹和谐我市规模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
各区当地税务局担任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处理,包含项目挂号、预缴、清算等作业。
各稽查局担任查办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的偷、逃、骗、抗土地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包含查补少预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清算后偷逃土地增值税等。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挂号
第四条市、区当地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处理,施行项目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交税人获得土地运用权开端,按项目别离树立档案、设置台账,对交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规划、施工、预售、竣工检验、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状况实施盯梢监控,做到税务处理、交税服务以及交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以国家有关部分批阅、存案的项目为单位处理项目挂号。
第六条项目挂号程序如下:
(一)初始挂号。
交税人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获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项目初始挂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以下材料:
1.房地产项目立项同意文件;
2.土地受让合同;
3.《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
4.项目开发方案(包含开发时刻、竣工时刻、分期开发方案等);
5.合作开发相关材料(包含合作方、分配比例、分配方法等);
6.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二)弥补挂号。
交税人自项目初始挂号之后,项目开发竣工之前,每次获得以下材料均应当在获得材料之日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科处理项目弥补挂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以下材料:
1.修建工程预算书;
2.修建工程施工合同;
3.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录入悉数可售房产信息,包含预售、现售房信息);
4.工程造价状况存案表、工程量清单;
5.建造工程项目竣工归纳检验存案证明;
6.修建工程竣工结算;
7.房子丈量效果陈述表;
8.出售方案;
9.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三)改变挂号。
凡已挂号项目信息改变的,交税人应当在信息改变后1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自行更改,并将更改状况反应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交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处理项目挂号后,体系主动生成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房地产项目征管档案编码,由区当地税务局编码、项目立项同意文号、年份、流水号组成。交税人按此编码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申报、税款补缴、减免税处理等。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科在交税人处理项目初始挂号后3个作业日内确认房地产项目处理员。处理员应当在10个作业日内完结项目初始挂号材料核对,对项目挂号信息不齐备的向交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奉告书》,并在规则的期限内完结修正、补录。
处理员应当将处理项目挂号以及弥补、改变挂号的程序以及规则完好具体奉告交税人。
第九条处理员应当及时盯梢,了解项目发展状况,在项目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对交税人项目挂号中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实。
处理员经过电子税务局向交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奉告书》,告诉交税人提交项目挂号信息书面材料;交税人能够经过邮递方法寄送主管税务机关,也能够上门报送材料。处理员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起10个作业日内完结项目挂号信息核对。
第十条市当地税务局危险处理部分定时将已处理项目挂号名单与政府立项批阅部分批阅立项名单进行比对,发生危险使命,发送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第三章 税款预缴申报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纳“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法。即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开发出售和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以合同签定时刻为准。交税人在房地产出售合同签定次月交税期限内就该房产出售价款全额核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则预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等有关规则,从规则的缴交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申报前处理。
(一)可不预征目标:估计增值额不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一般规范住所项目。
(二)交税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含:
1.估计收入测算表;
2.估计成本费用表;
3.土地运用权证及受让合同;
4.工程修建承包合同;
5.其他需求提交的材料。
(三)处理程序
由主管税务机关在30个作业日内发送《税务事项奉告书》,将处理结果奉告交税人。
(四)不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理:
项目竣工结算后,只需契合可清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即进入清算程序,发送《税务事项奉告书》,告诉交税人在90日内申报清算。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危险处理部分定时将交税人房地产出售预缴土地增值税状况与交税人实践出售状况比对,发生危险使命,发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
对没有准时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向交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奉告书》,责令其期限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等有关规则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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