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自有的经营车辆所耗汽油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5:18问: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仍是按视同出售处理?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2.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1.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品。
3.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4.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
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依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模,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出售货品行为,不需核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