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6:54[案情]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缔结特许加盟合同,约好:避风塘公司向唐某颁发“避风塘茶室”特许运营权、教授加盟店常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付出加盟费15万元(不管何种状况均不交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状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付出特许运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好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免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加建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责任承当连带责任。合同签定后,唐某交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别人一同出资建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运营“避风塘茶室”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时间拖欠特许运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追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免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付出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建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实行职工训练、广告制造等合同责任,要求持续实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当违约责任。一同,唐某以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赞同唐某的定见,并对承当连带责任没有贰言。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实行了相关责任,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免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结果一同进行处理。遂判定免除两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付出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并付出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当连带责任;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该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付出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运营权而向特许人付出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交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职业常规,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免除,故加盟费不该交还。归纳本案实践实行状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其详细丢失,原审判定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削减。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交还。遂改判吊销原审判定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交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一同改变唐某付出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分析] 特许运营是特许者将自己具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能、运营方式等以特许运营合同的方式颁发被特许者运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共同的事务方式下从事运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付出相应费用的运营方式。本案是一同典型的特许运营合同胶葛。胶葛发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早免除后,两边对合同免除的结果不能达到共同的知道,这在当时的特许运营胶葛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打开讨论,以期为同类胶葛的处理供给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