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癌医疗期未届满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47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2015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查看,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她入院医治并向公司请了假。通过一段时刻的医治,王女士的病况没有好转的痕迹。公司在2015年3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王女士宣布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表明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请求劳作争议裁定,称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要求付出赔偿金。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的规则》第3条规则,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起还规则,对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门赞同,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则,员工在医疗期内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王女士在服装公司作业了2年多的时刻,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一起,因为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归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特别疾病,其医疗期还可恰当延伸。2015年3月末劳作合同到期时,王女士还处于医疗期,两边的劳作合同应主动连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经裁定委调停,该公司撤回了免除合同决议,王女士赞同持续在服装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