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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2:44
内容摘要:《汉堡规矩》第一次在世界规模内清晰规矩了实践承运人准则,我国《海商法》学习《汉堡规矩》对此准则的规矩,拟定了我国的海上货品运送中的实践承运人准则。本文企图从实践承运人法令准则的建立,实践承运人准则的概念,职责性质和规模等方面对这一准则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主张。关键词:实践承运人 身份的确认 职责规模 职责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品运送中实践承运人准则的建立(一)根据以下布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品运送条约》(《汉堡规矩》)为平衡船货两边利益而效法世界航空运送条约初次对海上货品运送中的实践承运人准则作了规矩。1, 在航运实践中,常常会发作同托运人签定运送合同的承运人和实践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许悉数货品运送的人并不相同的状况。如在定时租船运送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定了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但实践完结运送的是船只所有人或许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因为承运人和实践从事该项运送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令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力得不到有力的维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实的索赔目标,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令体系下正确的索赔目标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以为,在定时租船运送中,假如提单的昂首是定时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许其署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以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便是海上货品运送的承运人。可是少量国家却以为,在定时租船运送下,提单仅仅作为船只所有人或许实践从事货品运送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只所有人或许实践从事货品运送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当货品丢失的补偿职责。而签发提单的公司仅仅承运人的署理人。上述不合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辨认的紊乱。(二)为了处理上述问题,汉堡规矩规矩了实践承运人的概念和职责:1, 将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加以区别。提单由承运船只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时租船运送中,假如船东实践从事海上货品运送,但装卸港的署理人由承租人托付,而且署理人签发了昂首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践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悉数运送担任,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职责相同适用于实践承运人。应当着重的是,实践承运人的职责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职责。在必定状况下,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应当对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直接承当职责,提单持有人能够直接向其间一方或许一起向两边提起索赔。可是,实践承运人仅仅在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的原因发作在实践承运人实践操控的运送阶段,是因为实践承运人的过错而引起的状况下,才需求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当职责。(三),汉堡规矩的上述准则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证。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矩》的实践承运人准则。《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矩:“实践承运人”是指承受承运人托付,从事货品运送或许部分运送的人,包含承受转托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认了实践承运人的法令职责。1.实践承运人要就他实践进行的运送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职责,但承运人承当法令以外的职责或削减法令赋予的权力的特别约好,除非经实践承运人书面赞同,不然对实践承运人不发作效能;2.即便将悉数或部分运送使命托付实践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依然有必要就全程运送对提单持有人担任,除非在运送合同中现已清晰约好特定运送由特定实践承运人进行,一起约好承运人不负职责时,承运人能够不负职责;3.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职责的,应当在此规模内负连带职责,提单持有人能够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查悉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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