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0:20
关于不合法运营罪的有关规则
不合法运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不合法运营罪】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二)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
(四)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法:
1、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宝贵药材,等等
2、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证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许保险事务。
4、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如不合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买卖;倒卖国家制止或约束进口的废弃物;独占货源、哄抬物价、奇货可居;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不合法运营行为有必要“情节严峻”才干构成违法,假如只要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并不严峻则不构成违法。“情节特别严峻”是加剧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巨大,作为“情节严峻”的根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峻”的根本情节,一起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屡次施行不合法运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影响很坏的;独占货源、哄抬物价,严峻打乱商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形成严峻影响的;进行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严峻后果的等。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共同的、也就是说,不合法运营者必定违背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现在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调查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背国家规则,必定要把国家方针的精力吃透,对既不宜发起、也不宜急于撤销的,要顺水推舟,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开展,不要容易作违法处理。
本罪在违法情节上要求情节严峻的才构成违法,而确定情节是否严峻,应以不合法运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而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施行了不合法运营行为,是否给国家形成重大损失或许引起其他严峻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别。
不合法运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不合法运营罪】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二)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
(四)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法:
1、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宝贵药材,等等
2、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证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许保险事务。
4、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如不合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买卖;倒卖国家制止或约束进口的废弃物;独占货源、哄抬物价、奇货可居;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不合法运营行为有必要“情节严峻”才干构成违法,假如只要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并不严峻则不构成违法。“情节特别严峻”是加剧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巨大,作为“情节严峻”的根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峻”的根本情节,一起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屡次施行不合法运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影响很坏的;独占货源、哄抬物价,严峻打乱商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形成严峻影响的;进行不合法运营活动形成严峻后果的等。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共同的、也就是说,不合法运营者必定违背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现在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调查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背国家规则,必定要把国家方针的精力吃透,对既不宜发起、也不宜急于撤销的,要顺水推舟,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开展,不要容易作违法处理。
本罪在违法情节上要求情节严峻的才构成违法,而确定情节是否严峻,应以不合法运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而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施行了不合法运营行为,是否给国家形成重大损失或许引起其他严峻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