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效力及原告诉权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21:27
甲、乙两个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10月与丙某签定了一份砂滩承包合同,但两边一向未处理采矿答应证和采砂答应证。当地地质矿藏局于200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该砂滩承包合同无效。对本案砂滩承包合同效能的承认及地质矿藏局究竟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争议较大,笔者略陈鄙见。一、关于砂滩承包合同效能的承认现在挖掘砂滩发包,一般均由砂滩所在地的村委会发包,本案甲、乙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未尝不可,而村委会在未获得砂滩挖掘答应证的情况下与别人签定承包合同,违背了我国矿藏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则,系无效合同,但假如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同意答应手续,合同可予承认有用。理论大将无效合同划分为承认无效与不承认无效:承认无效指合同一开始就处于无效状况,不会因必定现实的发作或其他外力的影响而成为有用;不承认无效指合同效能是起浮的,处于待定、不承认的状况,合同效能因必定现实的发作可成为有用。我国学者将之称为效能待定合同。砂滩承包合同因短缺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答应而为效能待定合同。效能待定合同到待定状况完毕后发作两种作用:要么在必定期间因必定现实的发作而导致合同收效,要么到某一期间后因未补全收效要素而使合同未能收效即无效。笔者以为,该待定状况应当约束在必定的期间之内,到期间的最终某一点,效能待定合同若仍未能补全收效要素,则发作与承认无效相同的作用。本案砂滩承包合同的“最终某一点”怎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规则,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手续,在一审法院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该合同未收效。这儿“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成了合同收效与未收效之时刻边界。据此可以为本案挖掘砂滩承包合同的效能待定到“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未处理同意答应”之点发作与承认无效相同作用。本案砂滩承包合同到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未处理同意答应手续,违背的是法令强制性规则,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无效,关于合同外任何人而言均为无效合同,属肯定无效。二、地质矿藏局对该砂滩承包合同有提起承认无效之申述权本案砂滩承包合同系肯定无效合同,其性质决议了任何人可建议无效:1.村委会未经行政答应就将砂滩发包,时过一年而仍未处理采矿答应证,致使合同长时间处于不承认的无效状况,若让此类情况很多存在则关于整个社会经济次序而言,十分有害,应答应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发起司法权之发起,赶快让合同效能予以承认,完毕合同的不承认无效状况;2.砂滩承包合同违背了法令强制性规则,系违法合同,任何人均得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抵抗、消除;3.砂滩承包合同的实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形成巨大丢失,赋予任何人对肯定无效合同得建议无效之权力,可防止丢失发作、扩展;4.该砂滩承包合同之签定不合乎买卖品德,应赶快予以纠正,合同违法实行的话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失去平衡。所以任何人在必定期间后对本案砂滩承包合同均可建议无效,这是依据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需求,是法的正义及法的次序的需求,这种需求的价值超越维护当事人之间动的安全即买卖安全的价值。地质矿藏局虽非砂滩承包合同当事人,但其以任何人之一的安排身份行使提起承认无效之诉权并不违背合同相对性准则,由于合同相对性指的是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效能,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恳求,而不能使第三人承当合同上的责任。并且本案系承认之诉,与合同权力责任的承当无关,地质矿藏局申述的意图仅仅为了消除或许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罢了。综上所述,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宜从理性上剖析,而不能机械的了解法令条文,在法无明确规则的情况下或法令落后于形势发展时,法官可从法理精力、立法准则对案子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