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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与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2:08
当工程完毕后,需求承揽方、发包方、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各方的债权债务,及时付出归还。那么,对工程款应怎么结算与清偿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选用的工程结算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施行旬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处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造项目或单项工程悉数建筑安装工程建造期在12个月以内,或许工程承揽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能够施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付,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依照工程形象进展,区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方针结算办法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揽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操控界面,以业主检验操控界面作为付出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检验单元,当施工单位完结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检验后,业主付出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方针结算办法下,施工单位要想取得工程价款,有必要依照合同约好的质量标准完结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取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有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安排施行才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速施工进展。
(5)结算两边约好的其他结算办法
施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揽合同或协议中应清晰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交给承揽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刻,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份额,以及处理的手续和办法。
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刻应不迟于约好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好预付的,承揽方在约好预付时刻7天后发包方宣布要求预付的告诉。发包方收到告诉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揽方可在宣布告诉后7天中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好敷衍之日起向承揽方付出敷衍款的借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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