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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22:08

新《稳妥法》特征三:增强稳妥监管手法
据了解,上一次《稳妥法》修订仍是2002年的事,现已曩昔7年。稳妥监管的手法在实践中又得到了充沛而多样化的开展,这些监管手法表现在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在实践中现已有所运用,并且收到了必定的监管实效。
新《稳妥法》对《稳妥业的监督管理》这一章进行了很大扩大,从两个方面表现出修正特征。其一,添加的条文较多,表现了相关法令、行政法规及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其二,赋权性规则较多,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利,对已有的行政权利从法令的层面加以进一步承认,一起对权利的行使也进行了清晰的程序性束缚,正所谓“权利越大,职责越大。”
详细而言,稳妥监管手法的增强有四大亮点。
一是新增条款费率过后监管的权利。据了解,现行的许多稳妥费率施行的是批阅制,而不是存案制,并且能够先运用一段时间,再实行存案手续。但是,监管仅仅会集在事前的话,法令作用还不行充沛。根据新法,监管部门过后也能够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关于稳妥公司运用违法违规的条款和费率,责令中止运用,期限修正;情节严重的,在必定期限内,能够制止申报新的条款和费率。未按照规则运用经同意或许存案的条款、费率的,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有些公司在申报时严厉按照要求,但在申报后的出售过程中,对条款和费率作改动,这样的行为,按照旧法,没有特别合理的处分根据。”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道。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关于偿付能力缺乏的稳妥公司,新法列举了10项行政强制措施,业界简称“七约束三责令”,包含约束向股东分红;约束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约束商业性广告等等。
三是关于稳妥公司股东、实践操控人加强监管。如要求稳妥公司股东、实践操控人发表信息材料,以及对股东相关买卖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据悉,“实践操控人”是新提出的概念。
四是清晰现场查看权、延伸查看权及相关程序。新法将保监会的《行政处分程序规则》这一部门规章法令化,从法令的层级清晰了稳妥监管部门进入现场查询、要求阐明、仿制、查封等权利,一起延伸了查看权,规则监管部门能够查询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要求人民法院冻住或查封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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