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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3:38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8-02-16收效日期:1998-02-16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8]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运营公用电话征收运营税问题的告诉》转发给你们,并依据本市实践情况,补充规则如下:一、邮电部分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运营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践通话量所核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交给署理点的署理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运营税的规则,对邮电部分设置的公用电话署理点获得的署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运营税,其间对属街道里托付署理点获得的署理费收入,暂缓征收运营税。
三、对未经邮电部分赞同,本市私家、小卖店及其它单位使用私家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事务获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运营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
四、依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规则,本市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或租借户代收代付电话费而获得的收,能够扣除实践支交给电话局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运营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公用电话征收运营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61呈据一些区域来文反映,现在运营公用电话事务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运营厅,由邮电部分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分的收入。第二种是托付署理,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运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一致运营执照下排列,邮电部分将“电话亭”运营人称之为署理人。署理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分的运营收入,邮电部分交给署理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家住所、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使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事务。邮电部分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规范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运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的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分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运营税问题清晰如下:一、公用电话不管采纳哪种运营方式,对邮电部分获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运营税。二、对署理人获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服务”项目征收运营税。三、对兼办人获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服务”项目征收运营税。其运营额为向用户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交给邮电部分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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