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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撤销制度撤销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1:24

“处理出资争端世界中心”(ICSID)裁定吊销准则的法律根据是《华盛顿条约》第52条。本条规矩了如下五个吊销理由:裁定庭组成不妥、裁定庭显着越权、严峻违反根本程序规矩、裁定庭的成员有纳贿行为、判决未说明其所根据的理由。
《华盛顿条约》中上述吊销理由的外延,一般比一般世界商事裁定中的吊销理由更为广泛。可是,在正常情况下,ICSID专门委员会并不根据这些吊销理由对判决进行以实体问题作为切人点的检查。本书就ICSID裁定吊销准则的根本结构进行了体系的评介,对ICSID裁定吊销理由的运用实践进行了研讨、比较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ICSID裁定判决应该具有实体公平性,ICSID裁定监督准则也本应有权检查判决实体问题,保护判决的实体公平,因而,作为ICSID裁定机制内仅有的裁定监督准则——ICSID裁定吊销准则存在监督无力的痼疾。在面对深入危机的情况下,ICSID从前拟采纳办法补偿其裁定监督机制监督无力的缺憾,可是,因为《华盛顿条约》的难以修正和自成体系使然,上述办法终未施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相应对策只能是稳重承受ICSID裁定管辖权,为此,我国需求恰当调整自己的缔约态度并作出必要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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