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0:39
一、工程造价处理的法令依据
1、现行法令、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处理的首要规则(详见附件)
(1)《修建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则;
(2)《投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本钱价作强制性规则,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贱价中标的规则,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则;
(3)《合同法》第16章"建造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付出作规则,第275条对建造工程合同包含造价及价款付出等首要内容作规则,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联系等作规则,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则;
(4)《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揽人以低于本钱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则,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则。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处理的相关规则
(1)国家建造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实施;
B、《造价工程师注册处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实施;
C、《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处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实施。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处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操控建造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则》共10条,1988年1月8日实施;
B、《关于加强工程建造规范定额作业的定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实施。
(3)我国建造工程造价处理协会的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实施;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实施;
C、《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操作辅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则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用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职责];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核算规范];
(4)第20条[工程量核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核算];
(6)第22条[结算陈述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投标存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好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定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判定定论的审阅]。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发作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国家计算局发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末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
(2)2002年末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末增长到4000亿元;
(3)计算的数据是建造期未拖欠,被计算的企业约占总数54%;
(4)其间拖欠农人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
2、发作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因为工程进展款不足额付出形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
(2)因为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形成的资料、设备提价引起的价款;
(3)因为发包方不及时处理增量改动签证引起的拖欠;
(4)因为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形成的工程款拖欠;
(5)因为建造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适当份额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令问题
1、垫资弛禁带来的从投标开端加强行政处理的新课题,以及承揽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剖析和或许遇到新的法令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承认,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处理。
3、清晰合同计价办法及其结算规范的重要性,合同约好不明和操作中的遗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在裁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处理、进步经济效益最重要的作业,对发包人回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留意的问题。 5、处理拖欠工程款包含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状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则;加强月工程量报表承认以及进展款催收处理的重要作用。
6、“是非合同”的发作原因首要是标后让利和躲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差异首要是计价办法改动,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是非合同”的计价规范与中标承认的有关造价的本质性条款是否共同,“是非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存案的合同约好为准。
7、合同约好固定价格的品种以及详细操作办法,除合同无效以外不管以何种办法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从头判定;固定规模以外的添加工程量和改动签证的价款承认的详细处理办法。
8、为实在处理拖欠工程款,应实在处理发包人延迟结算的处理办法;承揽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好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清晰发包人逾期不承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好。
9、司法实践中处理造价争议的办法通常是司法判定,造价判定的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判定应清晰计量规模、计价依据,造价判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说;审计定论是行政监督定论,不能改动当事人合同约好的计价办法和结算定论。
附 件:
1、《修建法》第18条:“修建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由发包单位与承揽单位在合同中约好。公开投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好,须恪守投标投标法令的规则。
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及时拨付工程金钱。”
2、《投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
3、《投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极限地满意投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归纳点评规范;(二)能够满意投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可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在外。”
4、《投标投标法》第46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造工程合同是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工程规模、建造工期、中心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刻、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给时刻、资料和设备供给职责、拨款和结算、竣工检验、质量保修规模和质量保证期、两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该建造工程。建造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使用。”
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第10条:“建造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揽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恣意紧缩合理工期。
建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许暗示规划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下降建造工程质量。”
10、《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第41条:“建造工程在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发作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保修职责,并对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