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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能否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2:04
被害人(单位)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被害人的人身、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的案子。
法令咨询:
您好,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是否能够要求被告人补偿经济丢失?
律师回答:
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查封或许扣押被告人的产业。需求指出的是:(1)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以刑事诉讼存在为条件。只要刑事案子立案了,刑事诉讼开端了,才干附带民事诉讼。假如刑事案子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危害行为,被害人能够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在刑事案子立案后,第一审判定宣告条件起。假如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子一审判定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要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依据法令规则,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丢失或经济丢失为限,精神丢失在外。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其他规则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侦办”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按照法令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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