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5:51
职务侵占在含以上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并且在占有的财政数值上面是归于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不算是公司直接单位人员的司机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吗,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司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的内容。。
一、运送原油的司机将运送原油卖予别人
中石化隶属采油厂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从事驾驭泵油车泵送原油的作业。2008年10月1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联络后,王某将其担任泵送的油井的原油给张某某留下。当晚,张某某驾车将王某留下的原油偷走6.62吨,后张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某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退赔了其给中石化隶属采油厂形成的悉数丢失。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结论书判定涉案原油价值21846元。
二、司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公事行为仍是劳务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仍是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具有共同之处,都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公共资产或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二者之间的差异首要体现在违法主体的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包含:1、国家机关作业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4、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详细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团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切员工。
被告人王某地点的单位中石化隶属采油厂虽是国有企业,但在该采油厂作业的人员并非悉数能构成贪污罪,由于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作业人员,国家作业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事。刑法第93条的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所谓从事公事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实行安排、领导、监督、详细担任某项作业等责任。实行安排、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一般担任必定职务,主管本单位或许本部分的作业,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等。实行详细担任某项作业责任的人员一般就某一方面或许某一项业务行使法令赋予或许国有单位颁发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管帐、出纳、保管员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是国有企业的作业人员,但其在作业中担任驾驭车辆,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并不是安排、领导、监督作业,其虽从事的是详细作业,但也不是在某一方面或许某一项业务行使法令赋予或许国有单位颁发的职权,也就是说王某从事的作业不具有公事性质,其只供给的是一种劳务行为,不具有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所以王某并不契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王某担任驾车泵送原油,使用其间石化隶属采油厂供给劳务运送原油的职务上的便当,将中石化隶属采油厂的原油留在井场储油罐供别人偷泵,以获取不合法利益,其行为契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运送原油的司机将运送原油卖予别人
中石化隶属采油厂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从事驾驭泵油车泵送原油的作业。2008年10月1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联络后,王某将其担任泵送的油井的原油给张某某留下。当晚,张某某驾车将王某留下的原油偷走6.62吨,后张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某现金4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退赔了其给中石化隶属采油厂形成的悉数丢失。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结论书判定涉案原油价值21846元。
二、司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公事行为仍是劳务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仍是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具有共同之处,都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公共资产或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二者之间的差异首要体现在违法主体的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包含:1、国家机关作业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4、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详细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团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切员工。
被告人王某地点的单位中石化隶属采油厂虽是国有企业,但在该采油厂作业的人员并非悉数能构成贪污罪,由于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作业人员,国家作业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事。刑法第93条的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所谓从事公事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实行安排、领导、监督、详细担任某项作业等责任。实行安排、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一般担任必定职务,主管本单位或许本部分的作业,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等。实行详细担任某项作业责任的人员一般就某一方面或许某一项业务行使法令赋予或许国有单位颁发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管帐、出纳、保管员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是国有企业的作业人员,但其在作业中担任驾驭车辆,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并不是安排、领导、监督作业,其虽从事的是详细作业,但也不是在某一方面或许某一项业务行使法令赋予或许国有单位颁发的职权,也就是说王某从事的作业不具有公事性质,其只供给的是一种劳务行为,不具有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所以王某并不契合贪污罪主体要件。王某担任驾车泵送原油,使用其间石化隶属采油厂供给劳务运送原油的职务上的便当,将中石化隶属采油厂的原油留在井场储油罐供别人偷泵,以获取不合法利益,其行为契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