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4:29新婚姻法对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规则具体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二) 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 施行家庭暴力的;(四) 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前进。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更能习惯司法实践的需求,使法令从曩昔的保护方式正义转向保护本质正义,有利于在新形势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有利于纠正人们的差错行为,削减草率离婚,然后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稳。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构建新式的社会主义家庭品德、宏扬社会主义精力文明的客观需求,也适应了国际离婚立法的开展潮流。
离婚危害补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首要具有三方面的功用:榜首,补偿危害。经过补偿损失,使遭到危害的权益得到救助和康复。第二,精力慰抚。精力危害补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别补偿金,兼具精力慰抚的功用: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危害之苦楚。当然,关于精力危害而言,不能彻底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补偿。可是,给付慰抚金究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使受害人取得心理上的平衡。第三,制裁、防备违法行为。离婚危害补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或许施行侵权行为的戒备,因而兼具一般防备和特别防备的两层效果。总归,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补偿差错爱人的违法行为形成的危害,慰抚无差错爱人的精力创伤,防备、制裁爱人一方的违法行为,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和无差错爱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新婚姻法规则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显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前进,可是无庸讳言,我国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以下就我国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缺乏及完善进行具体的论说。
一、离婚当事人“无差错方”的提法不行精确。
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无差错方”的提法不行精确,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引发歧义和争辩。因为, 任何一个决裂的婚姻, 处于当事人的夫妻两边, 都没有肯定的“差错方”或“无差错方”可言, 只需差错多或差错少之说。建议将“无差错方”改为 “受害方”、“无法定差错一方”或 “无下列行为的一方”,或许在实践中更简单被承受。在此基础上,婚姻法应进一步清晰无差错爱人应当仅指就其本身而言不存在法定离婚危害行为然后导致婚姻决裂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关于对方爱人施行离婚危害行为没有任何差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稳。
二、应给予差错较小一方能够恳求危害补偿的权力。
上面说到的其实是一种“狭义”的差错界说,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另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在“广义”的差错界说情况下怎么更大极限的保证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那就是根据差错巨细不同而给予差错较小一方能够恳求危害补偿的权力。假如严厉依照法令规则,只需无差错方才干提出补偿,而从实践来看,夫妻关系决裂往往不是一方所造成的,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因而有学者建议采纳差异差错,差错相抵的准则来裁判案子。只需一方存在四十六条所规则的补偿景象,另一方不管有无差错及差错巨细,都答应其提出补偿恳求(一般情况下该方的差错要比施行了法定离婚危害行为的一方差错小)。相同,也应答应另一方提出相应抗辨,并在审判中查清危害现实,区别差错的有无、巨细和程度,在差错相抵之后由差错大的一方予以补偿。
三、应就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说。
因为婚姻法首要是标准夫妻两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不一定必定导致离婚,也就谈不上离婚危害补偿了。因而,不应当把爱人之外的家庭成员包含在内离婚危害补偿应仅对爱人进行救助,而其他家庭成员则能够经过侵权行为法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