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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职工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4:13

本文章首要介绍了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确定,应由谁担员工的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相关常识,并供给专业律师的免费答复。
工伤补偿规范,又称工伤保险待遇规范。是指工伤员工、工亡员工亲属依法应当享用的补偿项目和规范。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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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寿光市一家大型机械公司从事锻压作业,2009年5月21日,在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形成左前臂骨折。事端发作后,小王住院医治21天,自己付出了悉数的医疗费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确定请求,后被确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尔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用工伤待遇与单位发作劳作争议,遂向寿光市劳作争议裁定院提起裁定,要求机械公司付出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等合计52000元。
律师答复:
小王发作工伤事端后,机械公司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在30日内向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故而,小王在此期间内为医治工伤垫支的医疗费理应由机械公司自己承当。
相关法律常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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