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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可不可以用来还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2:31
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稳妥,并指定其刚出世的儿子小虎为获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稳妥公司通过调查核实后决议全额赔付20万元稳妥金。音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索债,欲将这笔稳妥金用以归还刘先生生前的债款。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前来问询,这笔稳妥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有必要先用来还账?
刘先生妻子丁女士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稳妥金作为指定获益人的个人财产和作为遗产由被稳妥人的法定承继人予以承继的差异。一般来说,稳妥金是稳妥事端发生后稳妥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给予被稳妥人或获益人的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稳妥合同中,凡指定了获益人的,获益人取得的稳妥金就归于获益人的个人财产,由获益人独立享有,不该列为被稳妥人的遗产规模,也不该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款或许交纳遗产税。
可是,依据《稳妥法》第63条规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获益人;2、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3、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假如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那么,依据《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被承继人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因而,稳妥公司赔付的稳妥金假如作为遗产处理,就有必要用来归还被稳妥人的生前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人身稳妥的获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获益人的,有必要通过被稳妥人赞同。刘先生既是该份稳妥的投保人,也是该份稳妥的被稳妥人,因而,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获益人契合法令规则。
关于获益人的资历,法令一般没有约束,除了现已逝世的人不得被指定为获益人外,天然人和法人均能够指定为获益人。即使是胎儿,只需出世时是活着的,也都能够作为获益人。而且,获益人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数人。刘先生的儿子小虎也契合法令规则的获益人资历。
由此可见,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稳妥中,对其指定获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而,该笔稳妥金应当归于指定获益人,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该用来清偿刘先生自己的生前债款和交纳税款。因为小虎没有成年,该笔稳妥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收取和保管。
能够想见,假如刘先生生前没有填写投保书中获益人一栏或许只是在获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二字,那么,刘先生所留下的这笔稳妥金恐怕就得用来归还账款了,其刚出世的儿子又哪能得到他留下的这份保证呢?刘先生的事例,再一次提示投保人,在您填写投保书时,切莫忽视获益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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