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产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7:10
公司吞并发生的胶葛该怎么处理呢?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这两部法令及司法解释的规则来介绍怎么处理公司吞并的胶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吞并能够采纳吸收吞并或许新设吞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吞并,被吸收的公司闭幕。两个以上公司吞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吞并,吞并各方闭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吞并,应当由吞并各方签定吞并协议,并编制财物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吞并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三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吞并时,吞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吞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三十条企业吞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吞并协议自同意之日起收效;未经同意的,企业吞并协议不收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该吞并协议有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吞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款应当由吞并方承当。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吞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布告告诉了债款人。企业吸收吞并后,债款人就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隐秘或许遗失的企业债款申述吞并方的,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款,吞并方在承当民事职责后,可再行向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款,则吞并方不承当民事职责。人民法院可奉告债款人另行申述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吞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款由新设吞并后的企业法人承当。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吞并或新设吞并后,被吞并企业应当处理而未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债款人申述被吞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吞并后的具体情况,奉告债款人追加职责主体,并判令职责主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以收买方法完成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款,仍由其自行承当。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躲避债款,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款的,被控股企业的债款则由控股企业承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吞并能够采纳吸收吞并或许新设吞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吞并,被吸收的公司闭幕。两个以上公司吞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吞并,吞并各方闭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吞并,应当由吞并各方签定吞并协议,并编制财物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吞并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三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吞并时,吞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吞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三十条企业吞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吞并协议自同意之日起收效;未经同意的,企业吞并协议不收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该吞并协议有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吞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款应当由吞并方承当。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吞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布告告诉了债款人。企业吸收吞并后,债款人就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隐秘或许遗失的企业债款申述吞并方的,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款,吞并方在承当民事职责后,可再行向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款人在布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款,则吞并方不承当民事职责。人民法院可奉告债款人另行申述被吞并企业原财物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吞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款由新设吞并后的企业法人承当。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吞并或新设吞并后,被吞并企业应当处理而未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债款人申述被吞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吞并后的具体情况,奉告债款人追加职责主体,并判令职责主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以收买方法完成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款,仍由其自行承当。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躲避债款,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款的,被控股企业的债款则由控股企业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