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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3:25
裁判关键
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办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别人套牌运用,或许明知别人套牌运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阻挠,套牌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别人危害的,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办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办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根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某驾驭套牌的鲁F****3卡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进时,与同向行进的被告周某某驾驭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某当场逝世。经交警部门确定,卡车司机林某某负首要职责,客车司机周某某负非必须职责,冯某某不负事端职责。原告赵某、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别离系死者冯某某的老公、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3号牌在车辆办理部门挂号的卡车并非闯祸卡车,该号牌挂号卡车的一切人系被告烟台市XX区轿车运送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践一切人系被告卫某某,该卡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
套牌运用鲁F****3号牌的卡车(闯祸卡车)实践一切人为被告卫某某,林某某系卫某某雇佣的司机。据车辆办理部门挂号信息反映,鲁F****3号牌挂号卡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请求补领号牌和行进证。2007年8月23日卫某某请求补领行进证的请求表上有XX公司的签章。事发后,XX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卫某某表明,卫某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某某还向卫某某借用鲁F****3号牌挂号卡车的保单去向理事端,保单仍在卫某某处。
发作事端的客车的挂号一切人系被告朱某某,但该车辆几经易手,现实践一切人系周某某,朱某某对该客车既不分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XX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周某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某并非实行职务。该客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
裁判成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定:一、被告卫某某、林某某补偿四原告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逝世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合计396863元;二、被告周某某补偿四原告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逝世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合计170084元;三、被告XX公司、卫某某对上述判定主文榜首项的补偿义务承当连带职责;被告卫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对上述判定主文榜首、二项的补偿义务互负连带职责;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卫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依据本案交通事端职责确定,闯祸卡车司机林某某负事端首要职责,而卫某某是闯祸卡车的实践一切人,也是林某某的雇主,故卫某某和林某某应就本案事端丢失连带承当首要补偿职责。XX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3卡车并非实践闯祸卡车,其也不知道鲁F****3机动车号牌被闯祸卡车套牌,故XX保险公司对本案事端不承当补偿职责。依据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本案客车司机周某某对事端负非必须职责,周某某也是该客车的实践一切人,故周某某应对本案事端丢失承当非必须补偿职责。朱某某虽系该客车的挂号一切人,但该客车已几经易手,朱某某既不分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端不承当职责。周某某虽受雇于XX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某并非在为XX公司实行职务,故XX公司对本案亦不承当职责。至于承保该客车的**公司,因死者冯某某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故**公司对本案不承当职责。另,卫某某和林某某一方、周某某一方虽各自应承当的职责比例有所不同,但事故的发作系两方的一起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故卫某某、林某某关于周某某的应负职责比例、周某某关于卫某某、林某某的应负职责比例,均应互负连带职责。
鲁F****3卡车的挂号一切人XX公司和实践一切人卫某某,明知卫某某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挠,且提供方便,怂恿套牌卡车在公路上行进,XX公司与卫某某的行为已归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别人运用的景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办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别人套牌运用,将会怂恿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经过套牌在道路上行进,添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号牌出借人相同存在差错,关于闯祸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补偿职责,号牌出借人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故XX公司和卫某某应对卫某某与林某某一方的补偿职责比例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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