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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中,被告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7:34
在现实生活中顾客购买商品房的时分,需求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签定购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合同中有先实行抗辩权这一权力,那么房地产生意中,被告怎么行使先实行抗辩权?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房地产生意中被告怎样行使先实行抗辩权
房地产生意中被告怎样行使先实行抗辩权2003年3月1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陈某购买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幢,陈某应于合同缔结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悉数房款。开发公司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给原告,出买人逾期交房,应从房子交给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按日向出卖人付出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缔结当日,陈某向开发公司交给房款90万元,2004年1月5日开发公司将房子交给陈某,经开发公司催要,2004年4月8日,陈某将所欠房款3040元付清。4月20日,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来按合同约好一次付清房款,延期交房是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对开发公司是否享有先实行抗辩权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两边在合同中有清晰约好,而陈某并未一次付清房款,其存在实行瑕疵,在标的物不能切割的情况下,应驳回原告的恳求;另一种定见以为,从建立先实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来看,原告已实行合同约好的绝大部分责任,被告的利益已得到根本的维护,此刻被告已不享有先实行抗辩权,原告之诉求应予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合同法建立先实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是维护后实行当事人的利益,领先实行一方当事人实行了首要给付责任,致使缔结合同的意图可以根本得以完成,后实行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主张先实行抗辩权。本案原告陈某,将商品房价款903040元的90万元已按期付出给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实行了绝大部分给付责任,被告卖房后的应得利益已根本得以完成,故其不该享有先诉抗辩权。
其次,被告行使先实行抗辩权有失公正缓诚笃信用原则。由于如一方实行了合同规定的首要给付责任,而存有较小的实行瑕疵,另一方则以此行使先实行抗辩权,使其遭到严重利益丢失,有悖于合同法的公正缓诚笃信用原则,故本案被告不该享有先实行抗辩权。
综上,在先实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本得到满意,合同意图根本得以完成的情况下,后实行一方当事人不再享有先实行抗辩权,不然有失公正,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好向原告付出违约金。鉴于不可切割标的物,在行使抗辩权中的特殊性,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一致法令标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房地产生意中被告怎样行使先实行抗辩权”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商品房买卖中,被告在先实行合同的一方现已实行了合同的责任时,不能再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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