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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在生父死亡后还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0:03

胎儿在还没有出世,老公就因为意外或疾病而逝世的话,作为妻子必定是十分悲伤。但老公逝世留下来了一大笔遗产,作为母亲必定想要为胎儿争夺权力,期望胎儿可以承继遗产。那么,未出世的胎儿在生父逝世后还有承继权吗?
【案情】
家住广西某县的何某因车祸逝世,留下房产一套,小车一辆,存款10万元,何某与妻子刘某生有一女儿何茜茜(3岁),何某逝世时其妻刘某已怀孕7个月,在家庭共有产业切割清楚后,刘某与何某的爸爸妈妈在处理何某的遗产上发作胶葛,刘某建议女儿何茜茜及未出世的胎儿有承继权,应承继何某的遗产。而何某的爸爸妈妈只赞同给何茜茜承继遗产,不赞同给未出世的胎儿承继遗产,双方为未出世的胎儿应否切割遗产闹得没法解开。为此,刘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支撑未出世的胎儿承继何某遗产。
【不合】
未出世的胎儿是否有承继权?能否承继何某遗产?有两种不赞同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刘某未出世的胎儿有承继权。理由:依据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爱人、子女、爸爸妈妈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何某的爸爸妈妈、妻子刘某、女儿何茜茜和未出世的胎儿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有权承继何某遗产。因而,刘某未出世的胎儿有承继权,有权承继何某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未出世的胎儿没有承继权,但在切割遗产时应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理由:依据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何某的爸爸妈妈和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有权承继何某遗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则:“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因而,依据该条法律规则,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未出世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没有承继权,可是,《承继法》第二十八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按法定承继处理。”因而,在切割遗产时,应保存胎儿的承继分额,而不是让胎儿参与承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了承继人的规模及承继次序,榜首次序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案中榜首次序承继人健在,应当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何某的爸爸妈妈、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何某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则:“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只要具有民事权力能力,才有资历享用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我国《承继法》第二十八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就本案来说,胎儿未出世,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参与承继,但在切割遗产时应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因而,在切割遗产时,何某的法定承继人应为胎儿保存比例,若胎儿出世时为活体,则由其承继该比例;若出世后又逝世,则其民事权力能力停止,其所承继何某的遗产即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刘某承继;但若胎儿出世时为死体,为其保存的遗产比例因其不能接受,仍归于何某的遗产,则由何某的爸爸妈妈、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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