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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拿走客户名单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0:14
在咱们日常日子中,或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许由于外在原因导致离任,有的人抱着报复或许其他意图带走公司的机密文件。那么,离任拿走客户名单是不是侵略商业秘密?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陵县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运营范围为低压电器、配电开关操控设备、液压机具、气动元件及附件等。闫某自2010年起在该公司作业,曾担任京津一带的出售业务员,并于2011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尔后不久,闫某脱离该电子公司,两边之间发作胶葛。
陵县某电子公司诉称,闫某脱离原告公司后,使用其把握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勾结德州某电子公司采取向原告客户压低产品价格,介绍原告客户向德州某电子公司购买相同类型、相同类型产品的手法,致使原告丢失很多客户及产品订单,为此,他们恳求两被告依法承当因侵略商业秘密形成的丢失4.35万元。
闫某辩称,自己与德州某电子公司毫无联络。被告德州某电子公司亦辩称自己的客户都是自己联络的,从没有经过闫某挖原告的“墙角”。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陵县某电子公司建议的客户名单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而这些信息能够从公知范畴(如网络、电话黄页号簿、广告、朋友介绍等)获悉。另查明,被告德州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运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出售;电子产品研发、开发及出售。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陵县某电子公司供给的客户名单仅仅简略的客户名单,没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不能视作与原告公司坚持长时间安稳买卖联系的特定客户。原告建议的客户名单内容简略,缺少买卖习气、产品要求、标准、类型、价格等运营信息,无法构成差异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别客户信息。一起,原告没有供给为维护商业秘密所采取了保密办法。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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