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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4:33
船只职业标准企业监督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布告的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的船只缔造企业(以下简称标准企业)的动态办理,催促其坚持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并改善进步,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布告的标准企业,规则了标准企业监督查看、改变、整改、吊销布告等办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是展开标准企业监督办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只工业职业主管部门(以下总称省级职业主管部门)和中心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只职业标准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标准企业的办理。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全国标准企业办理,担任标准企业监督查看、改变、整改、吊销布告等动态办理作业。
第五条省级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担任本区域(本集团)标准企业的监督办理,担任触及标准企业动态办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展开核对等作业。
第六条我国船只工业职业协会、我国船级社帮忙工业和信息化部树立和保护标准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展开标准企业办理信息汇总和剖析作业。
第七条标准企业应自觉坚持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仔细展开自查自评,活跃合作监督查看。
第三章监督查看
第八条监督查看采纳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查看标准企业合格项和年度目标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的状况。
第九条标准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条件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陈说(见附件1),由各省级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阅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一起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标准企业应在自查自评陈说中依照《船只职业标准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触及《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的有关状况改变和改善提高等方面进行要点阐明。
第十一条省级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当令对本区域(本集团)的标准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对每个标准企业的现场查看原则上不该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我国船只工业职业协会、我国船级社帮忙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专家对标准企业自查自评陈说进行查看。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标准企业实际状况和办理需求,不定期安排对标准企业履行《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状况进行现场查看。
第十四条鼓舞社会安排、大众和媒体对标准企业呈现不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改变
第十五条标准企业发作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提出改变布告请求:
1、企业名称发作改变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作改变的;
3、中心企业从属的央企集团发作改变的;
4、标准企业之间吞并、重组导致布告内容发作改变的。
第十六条发作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状况之一的,企业应于改变发作之日起30日内提出改变请求(请求陈说见附件2),经省级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阅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改变布告。
第十七条标准企业发作下列状况之一时,应依照《船只职业标准条件》从头提出请求:
1、企业出产地址搬家的;
2、企业发作分立的;
3、与非布告的船只缔造企业进行吞并、重组的。
第十八条发作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状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作改变之日起1年内从头提出请求,由省级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逾期未从头提出请求的,视为主动抛弃原标准企业布告。
第五章整改
第十九条标准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告诉其期限整改:
1、未准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陈说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查看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陈说虚伪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省级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催促企业在规则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标准企业,应在完结整改后及时将有关状况经相应的省级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吊销布告
第二十一条标准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核实承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吊销其标准企业布告:
1、一年以上未交给民用船只、且既无新接民用船只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只的;
2、两年以上未交给民用船只、且无新接民用船只订单的;
4、被吞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写相关材料有严峻招摇撞骗行为的;
6、回绝承受监督查看的;
7、不能坚持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而且回绝整改或在规则期限内整改仍未到达要求的;
8、发作经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严峻责任事故并形成严峻社会影响的;
9、发作其他不契合《船只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严峻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对拟吊销标准企业布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奉告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说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奉告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说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主动抛弃陈说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被撤
销标准企业布告的,原则上从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头提出《船只职业标准条件》布告请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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